为保证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明确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基本条件
第一条 思想品德好,热心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第二条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三条 熟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的要求及整个培养过程。能指导研究生阅读本领域的专业文献,指导学生进行课题研究和论文撰写。
第四条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项目管理的实际经验,企业方导师所从事工作和专业背景必须与所指导工程硕士的工程领域相近。
第五条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遴选企业方导师时,对无技术职称的人员,达到以下要求之一者,可认定为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
1.获理工类博士学位2年以上或获理工类硕士学位8年以上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人员;
2.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科学研究或工程技术项目研究与开发人员;
3.成功申报发明专利或获省部级以上科技类奖项的人员;
4.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总监级人员。
第六条身体健康。
第二章导师确定程序
第七条校内导师应在新生入学第一个月内确定;企业方导师最迟应在开题前确定。
第八条校内导师如在其他学院聘请,需提交由双方学院认可的聘任导师材料。企业方导师应由研究生所在单位推荐,并由学院将其资质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查,通过后颁发聘书。
第三章导师职责
第九条导师应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培养规划,对学位论文选题及研究工作进行指导,并跟踪研究生论文进展情况,保证学位论文的规范和质量。
第十条导师应审核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是否达到工程硕士学位要求,并明确是否同意开题。
第十一条导师应在论文中期报告前对研究生所做的工作及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参与学生论文中期考核。
第十二条导师应对学位论文内容及撰写格式进行审核,并明确是否同意其申请答辩。
第十三条导师应建立定期汇报制度。校内研究生每月至少应向校内导师当面汇报工作一次;校外研究生通过多种渠道每月至少应向校内导师汇报工作一次。
第十四条校内导师和企业方导师应加强沟通、协作。
第四章其他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