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1998年6月1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至少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论文;或公开出版学术专著,其中本人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或获得一项省部级及以上的科技奖励,且本人有获奖证书;或作为主研人员之一,至少完成一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鉴定项目,且本人排名前五位。
二 、申请资格的审查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于每年3月持有效身份证件、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到我校研究生院学位办申请,经初审合格后,办理“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手续。
三 、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要求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初审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和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四年内未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和我校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1.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除申请“外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范围内的学科外,考试语种均为英语。申请“外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范围内的学科,则应在日语、德语、法语、俄语中选考一种。
(2)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的报名和考试要求,按当年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
2.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申请人必须通过所申请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考试按相同学科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四、学位论文要求
1.申请人的论文工作应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注重论文工作的实用价值、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在所研究的领域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2.学位论文的撰写与装订应遵照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规范》的规定执行。
五、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在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工作,在导师同意后,可向研究生院学位办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近五年内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它成果证明复印件;
4.外国语水平、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5.我校研究生院教学管理科出具的“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
6. 2寸彩色免冠照片三张。
研究生院学位办对上述材料审查合格后,由申请人和导师完成相应表格。
六、学位论文评阅
1.评阅人由导师提名,学位分委员会与学位办审定。 评阅人至少由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其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应保证论文评阅有2周以上的时间。
2.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七、学位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学院集中组织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5-7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或以上的专家组成,并尽量选聘论文评阅人参加,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一律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2.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应提前1周送交答辩委员审阅。
3.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把关。论文答辩会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公开举行。
4.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5.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八、学位授予
1.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各学位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综合评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到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或以上人员同意,方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表决不能采用通信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对某些经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不同意授予其学位;或作出允许其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
2.硕士学位的审核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会议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或以上人员同意,方可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
3.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颁发硕士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