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进一步推进建立严谨求实的学风,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4 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 伪造数据的;

  (五) 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其日常办事机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只受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实名举报,且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 有实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事实;(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对匿名方式举报,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也可以受理。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我校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学校认为必要的,可委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和认定。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后,

  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受理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至少 3 名相关专家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认定。调查小组成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师生关系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均有权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

  第十条 在启动调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调查小组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并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调查结论应通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和当事人的申辩材料,对被调查的行为是否构成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等作出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应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应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请学位的人员,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根据《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已获得学位的人员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撤销其所获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

  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对指导教师作出如下处理:

  (一)1 篇学位论文作假事实成立,暂停指导教师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

  (二)连续两学年内,累计有2篇及以上学位论文作假事实

  成立,暂停指导教师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资格至少5年;期满后,由院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恢复其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资格。

  视其情节轻重,还将根据《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学院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减少学院下一年度的研究生招生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该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五章 申诉和复核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诉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收到申诉人的申诉后,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决定复核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另行组织调查小组进行复核;决定不予复核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十九条 申诉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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