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和岗位管理要求,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和《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人。导师应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在履职过程中应坚持“四为”方针,严格执行导师指导行为“十不得”要求。

  第三条学校实行导师岗位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是学校导师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学院(系、所)是导师岗位管理的实施主体。

  第四条学校鼓励跨学科建立导师组,联合指导培养研究生,充分发挥导师团队协同作用。

  第二章 导师岗位职责

  第五条导师要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强化研究生家国情怀和服务“三农”的使命担当意识,为国家培养德才兼备的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导师应参与研究生招生宣传、命题、阅卷、复试等工作,恪守公平、公正原则,遵守回避制度,提出人才选拔的建议,做到科学选才。

  第七条导师应秉持因材施教、分类培养理念,指导研究生科学制定培养计划,统筹安排科研与实践活动,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培养。

  第八条导师应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为研究生学习、生活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拓展研究生的国际视野,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实践活动。

  第九条导师应每学期定期组织研究生开展学术研讨或研究报告活动,及时检查研究生科研实践和学位论文进展情况,掌握研究生学习、生活和思想动态。

  第十条导师应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进行审核把关,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毕业)论文能否参加开题、中期考核、答辩等有决定权。

  第十一条导师应培养研究生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强化学术规范训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导师应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严格研究生学业管理,对研究生提出分流选择建议,对研究生请假、出国、休学、提前毕业、延期毕业、终止学业或退学等事宜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导师应在奖助学金、优秀论文、先进集体或个人等评优评先活动中,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效做出客观评价。

  第十四条导师应关心研究生的身心健康,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并积极提供帮助。

  第十五条导师应积极参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对研究生教育管理有关文件制(修)订提出建议。

  第三章 导师岗位选聘

  第十六条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导师岗位选聘实行申请-审核制。对于初次申请招收研究生的教师,各学院(系、所)组织专家进行答辩评审,通过后再进行招生资格年度审核。

  第十七条导师招生资格实行校院两级年度审核、动态管理。学校每年开展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各学院(系、所)具体负责本单位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学院(系、所)根据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从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学术水平、指导能力、培养条件等方面全面审核,避免唯职称、唯经费、唯论文确定选聘条件,严格执行师德师风问题“一票否决”制。

  第四章 导师考核与管理

  第十九条导师考核由各学院(系、所)负责,从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水平、指导精力投入、育人实效等方面对导师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和招生指标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学校开展“优秀导师”、“优秀导师团队”、“优秀学位论文”等评选活动,对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研究生培养成效显著的导师(团队)给予表彰奖励,并大力宣传。

  第二十一条导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限招、停招和退出导师岗位处理。

  (一)未履行思想政治教育首要责任人职责,所指导的研究生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未严格履行导师职责指导研究生学习、开展科研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三)未严格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核把关等职责,指导的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的;

  (四)未按相关规定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经费支持、实验条件和相关资助的;

  (五)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各级各类抽检中属于“存在问题论文”的;

  (六)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培养导师本人所招收研究生的;

  (七)师德师风失范,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出现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出现以上情况,由导师所在学院(系、所)对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约谈、限招由学院(系、所)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备案;停招和退出导师岗位,导师所在学院(系、所)提出处理建议后,由研究生院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

  第五章 导师变更

  第二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可变更导师:

  导师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导师调离,所指导的在学研究生预期毕业时间半年以上;被退出导师岗位的;其他特殊原因。

  第二十三条转入导师在研究生转入当年应具有招生资格,且招生人数未超过限定人数;同时,招生学科专业与拟转入研究生学科专业相同。

  第二十四条变更导师须经研究生提出申请、双方导师签署意见、学院(系、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研究生院审核备案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其他特殊情况,经学院(系、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可做出同意变更导师的决定。

  第六章 导师培训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新聘导师岗前培训、在岗导师定期培训和日常学习交流相结合的培训制度,并加强对培训过程和培训效果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导师培训通过专题报告、经验分享、学习研讨、导师沙龙等形式开展,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师德师风、导师职责、研究生教育政策、学术规范、心理健康等。

  第二十八条新聘导师应接受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在岗导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参加培训情况纳入导师年审和导师考核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校研发〔2017〕38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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