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研〔2020〕12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辽教发〔2018〕88号)《辽宁省研究生导师队伍能力提升实施方案》(辽教办发〔2021〕33号)《东北财经大学关于深化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北财大委发〔2021〕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队伍建设,强化岗位职责,优化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博导招生资格审核以师德修养、指导水平和科研能力评价为导向。
第二条遵循程序合理、流程规范、博导自愿申报原则。
第三条博导招生资格实行任期制,每期三年,期满须再次申请招生资格审核。
第四条拟招收博士生的未满60周岁校内在岗博导均须进行招生资格审核,年满60周岁以上博导自愿参评。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具有高尚的道德修养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完成学校规定的研究生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未出现严重教学事故,无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能为所指导的博士生提供“助研”岗位,且有较为充足的科研经费支持。
第七条科研成果审核采取“计分制”。科研成果包括学术论文、专著、教材以及科研项目。
第八条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1.学术论文
(1)外文TOP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180分。
(2)中文TOP类或外文A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90分。
(3)中文A类或外文B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60分。
(4)中文B类或外文C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40分。
(5)中文C类或外文D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20分。
(6)中文D类期刊中的CSSCI来源期刊(含集刊)或CSCD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10分。
2.专著或教材
(1)独立完成并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学术专著,每部计40分,多人合著按人数平均计分。
(2)独立主编出版的国家级优秀教材和国家规划教材,每部计60分;省级优秀教材每部计30分;多人主编按人数平均计分。
3.科研项目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每项计180分。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每项计120分。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其他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项目,每项计90分。
(4)教育部其他项目或国务院其他部委项目,每项计40分。
(5)省级项目,每项计20分。
(6)市级、校级或横向项目按课题经费折算,每万元计1分。
第九条科研成果认定要求:
1.学术论文应以东北财经大学为署名单位,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所指导的博士生为第一作者、博导为第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视同博导为第一作者。论文作者以姓氏字母排序的外文期刊,视通讯作者为第一作者。
2.学术论文不含会议综述,译文按照发表期刊定级的下一等级折算。
3.论文字数按版面篇幅核算,期刊文章一般不少于6000字,报纸文章一般不少于2000字。
4.科研项目须为博导本人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的公开招标的在研或已结项纵向课题,项目申报的依托单位应为东北财经大学。每项科研项目只计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5.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成果级别以校科研处制定的标准为依据。
6.在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校科研处认定的级别为准。
第十条近三年科研成果总分不低于90分,视为合格。审核不合格者,暂停博士生招收资格,可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再次申报。近三年科研成果总分高于180分,视为优秀,可获得增加招生名额的资格。
第三章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博导向博士学位授权点所属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东北财经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博导招生审核表》”),同时将相关佐证材料报送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博导招生审核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者的申报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三条研究生院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将通过复核的博导名单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者,将提请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四条研究生院负责处理博导招生资格审核过程出现的异议情况,异议应以实名和书面形式提出。研究生院将组织专家召开专门会议对异议内容进行核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各方。
第十五条经校长办公会审批的博导具备招生资格。
第四章其他
第十六条博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招生资格:
1.招生资格任期内,主动申请暂停招生的。
2.招生资格任期内,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结果累计超过3人次出现“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的,暂停其招生资格1年。
3.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不合格”现象的,暂停其招生资格2年。
第十七条博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招生资格:
1.截至招生年度的8月31日前,年满63周岁的博导。
2.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中连续2年或累计3人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不合格”现象的。
3.经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对所指导博士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负有责任的。
4.其他不宜继续招收博士生的情况。
第十八条在招生资格任期内,所指导博士生获得过省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奖励(含提名奖)的博导,可直接获得下一期招生资格,免于审核。
第十九条新增博导可于取得招生资格的次年招收博士生,前五个招生年度内不得招收定向就业在职博士生。
第二十条校外兼职博导拟招收博士生的,其校内合作博导须通过招生资格审核。校外兼职博导的招生年龄原则上按照本办法执行,因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确需延长招生年限的,需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未通过招生资格审核的博导如果已年满60周岁,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招生资格申请,并停止其招生资格。
第二十二条博导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财经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实施办法》(东北财大校发〔2019〕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