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 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教发〔2020〕39号)和《东北财经大学关于深化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 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北财大委发〔2021〕6号)文件精神,激发我校研究生科研创新活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升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北财经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以下简称“校优博、优硕论文”)的评选,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质量优先、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校优博、优硕论文评选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四条参加校优博、优硕论文评选的学位论文作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校优博论文评选标准
(一)论文选题为本学科前沿,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二)论文在科学理论、研究方法或专门技术上创新性显著,并取得突破性进展,达到同类学科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应用前景;
(三)论文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数据真实,表达准确,写作规范,体现出作者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创新能力;
(四)论文作者在读期间及答辩后一年内,原则上须在我校规定的中文或外文学术期刊目录中C类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要求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并以东北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五)论文匿名评审意见总体评价为“优秀”或“良好”;
(六)论文答辩成绩原则上应为“优秀”。
第六条校优硕论文的评选分“学术型”和“专业学位”两类进行。
(一)学术型优硕论文评选标准
1.论文选题应为本学科前沿,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具有显著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2.论文在科学理论、研究方法或专门技术上有创新,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应用前景,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3.论文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数据真实,表达准确,写作规范,体现出作者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4.论文作者在读期间及答辩后一年内,一般应在我校规定的中文或外文学术期刊目录中D类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要求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并以东北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5.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一般应为“优秀”。
(二)专业学位优硕论文评选标准
1.论文选题为生产需求和发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2.论文内容能有效运用本专业领域的前沿或适当理论,对专业领域的实践问题进行深入探索,并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对策或方法;
3.论文主题明确,论点清晰;论据充分,数据真实;分析系统,推理严密;调研、试验、设计等方法先进可行;文字表达精炼,引证规范;结论准确,管理启示或政策建议恰当可行;
4.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一般应为“优秀”。
第三章评选范围
第七条校优博、优硕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参评的学位论文应为上一学年度在我校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第八条每年评选的优博论文篇数不超过评选当年获博士学位人数的5%;学术型优硕论文篇数不超过评选当年获学术型硕士学位人数的3%;专业学位优硕论文篇数不超过评选当年获专业硕士学位人数的2%。
第九条校学位办根据各学院评选范围内获博士学位人数的10%分配优博论文推荐名额,推荐名额不足1人时推荐1人;根据各学院评选范围内获硕士学位人数的4%分配优硕论文推荐名额,推荐名额不足1人时实行四舍五入。校学位办可根据各学院上一年度所获省级和校级优秀学位论文的情况对推荐名额进行适当倾斜。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十条评选工作由校学位办组织。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位分委会”)初选。各院学位分委会根据学校评选条件,对参评者的学位论文进行初选,确定本学院优博、优硕论文推荐名单,并报送校学位办;
(二)校学位办负责汇总和审核各院学位分委会的初选结果,并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议和审定,确定东北财经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入选名单,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报主管校长审批;
(三)入选的校级和省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将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行文公布。公示期间,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抄袭、剽窃、学术失范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优秀学位论文获得者资格,并按《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东北财大校发〔2013〕14号)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评选奖励
第十一条学校对获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同时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对省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学校奖励优博论文作者10000元,指导教师10000元;奖励优硕论文作者5000元,指导教师5000元;
(二)对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学校奖励优博论文作者5000元,指导教师5000元;奖励优硕论文作者2000元,指导教师2000元;
(三)学校对每篇优秀学位论文的奖励按最高奖励等级执行,奖金不兼得。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实行的《东北财经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东北财大校发〔2012〕1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各院学位分委会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要求的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校学位办所在部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