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实施办法》(沪学位[2012]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建设,规范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十二五”上海市高等教育内涵建设市级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教委财[2011]139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建设经费用于加强实践基地建设和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培养。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实践基地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应当加强相关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

  (三)权责明确,规范管理。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协力加强对经费的有效使用。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经费,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五)总体规划,分年实施。建设经费额度根据实践基地设计方案的实际需要和执行情况总体规划,分年实施。

  (六)项目经费管理权在研究生部,实践基地高校负责人(一般为实践基地所在各专业学位授权点负责人)对经费使用负责。

  (七)实践基地建设周期原则上为3年,实践基地建设1年后,须参加由校研究生部组织的中期检查;实践基地建设2年后,须参加由校研究生部组织的合格评估检查;如果是上海市实践基地,须同时参加由市教委组织的合格评估检查。

  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三条经费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实践基地建设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第四条实践基地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专项资金,不得随意更改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原则上当年预算当年执行,需结转使用的,应按本校有关规定报批后继续使用。

  第三章经费支出管理

  第五条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实践基地经费的使用和审批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方案中所列预算支出。

  第六条项目经费支出原则上包括人员经费、实践培养费、业务费、软硬件购置费等,相关经费报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一)人员经费。指在项目建设中,用于引进、特聘和培养一流科学家、学科领军人才、紧缺人才、优秀中青年教师,建设双师(结构)团队及学生培养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及重大科研成果和教学成果的奖励经费等支出。

  (二)实践培养费。指实践教育教学、实践课程建设、实践教材编写、学生实习补助等与实践培养相关的费用。

  (三)业务费。指实践基地高校运行费、实践基地企业运行费、实践基地信息工作费、专家咨询费等。具体可包括:

  1.资料费:指在实践基地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调研费:指在实践基地建设过程中开展国内外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结算此项经费时必须提交2000字以上的调研报告及相关调研或参会证明。

  3.会议费:指在实践基地建设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组织会议之前须将会议议题、主要内容和经费预算报研究生部专业学位办公室,由专业学位办公室统一报请学校审批后召开。

  4.信息平台建设:指用于实践信息发布、实践申请和批复、实践记录、信息反馈等平台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的费用。

  5.专家咨询指导费:指在实践基地建设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指导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专业学位授权点相关教师和管理人员。

  6.教师培训与指导费:指教师进修学习、提高实践能力和指导学生实习实践的相关费用。

  7.合作交流费:指在项目合作交流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交流、招待费用。

  8.支付给直接参与相关工作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四)设备购置费(额度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10%)。指为完成实践基地建设而购置的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其运行维护等支出。

  第七条经费支出需接受拨款单位、校财务处、研究生部的指导和审核。各项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性的津贴补贴,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实践基地建设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九条经费根据实践基地建设的完成期限,一般分三次拨付。第一次在实践基地建设立项后拨付30%;第二次在实践基地建设一年后,通过自我评估和由研究生部组织的中期检查后,根据各实践基地建设情况拨付30%,未通过中期检查的停止拨付经费;第三次在实践基地建设二年后,通过由市教委组织的专家组合格评估后,拨付余下的40%,未通过合格评估的停止拨付经费。

  第四章经费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学校财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将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所有与经费有关的领导人员、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实践基地建设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终止。对不完成项目任务者,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实践基地建设负责人所在院系必须协助追回相关经费,并退还学校。如无正当理由,接到通知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追回,学校将视情况对该专业学位授权点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完成后,各实践基地必须完成经费结账工作,并向校专业学位领导小组、财务处和研究生部提交基地建设经费结算表。经费如有结余,由学校收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校专业学位领导小组、财务处、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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