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团队建设,培养教师梯队,提高新任教师教学水平,学校鼓励拟承担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新任教师以教学助理身份承担课程助教工作。
第二条未承担过研究生课程主讲任务的新任教师可申请担任教学助理。原则上,每人只能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助理,时间不超过一个学期。
第三条设置教学助理的课程应为研究生公共(通修)课程、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经开课院系认定的学科(类别)重要专业课。
第四条申请担任教学助理应获得课程主讲教师和开
课院系的同意,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批。
第五条教学助理应随堂听课、参与答疑、协助批改作业以及完成主讲教师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教学助理工作结束,学院应对其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独立承担研究生课程主讲工作。
第七条教学助理的工作量等同于主讲教师,但不发放课堂教学绩效。
第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