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多渠道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为我国建设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供有力支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校接受申请学位的学科
1、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哲学、外国哲学、伦理学、美学)
2、理论经济学(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
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4、马克思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思想政治教育)
5、教育学(教育学原理、课程与教学论、教育史、比较教育学、学前教育学、高等教育学、成人教育学、职业技术教育学、特殊教育学、教育技术学)
6、心理学(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7、中国语言文学(文艺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字学、中国古典文献学、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
8、外国语言文学(英语语言文学、俄语语言文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9、中国史(中国古代史、中国近现代史、专门史)
10、世界史
11、数学(基础数学、计算数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应用数学、运筹学与控制论)
12、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有机化学、物理化学)
13、地理学(自然地理学、人文地理学、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
14、生物学(植物学、微生物学、细胞生物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15、生态学
16、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
17、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科学、环境工程)
18、工商管理(企业管理、旅游管理)
19、音乐与舞蹈学(音乐学、舞蹈学)
20、戏剧与影视学(广播电视艺术学)
21、美术学
第二条 报名条件及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1、大学本科毕业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所申请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2、交验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交验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提交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名函及现实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等方面的相关材料。
5、交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6、对受党纪、政纪处分或退学处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者,各科成绩不予认可,并在三年内不得以在职人员身份报名。
第三条 报名程序
1、网上报名:申请人登录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degrees.cn/)点击“2012同等学力全国统考入口”提出申请,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及电子照片。
2、现场确认:网上报名成功的申请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每年的3月中旬)到四川师范大学学位办进行现场确认:提交规定的书面材料(原件),采集图像与指纹信息,接受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者须填写“报名登记表”。研究生学院给通过资格审查者发课程学习“通知书”。 学员凭“通知书”于9月份和全日制研究生一起到学校报到,并到计财处交清2年的课程学习费用(学费与相同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当年学费标准一致)后,参加课程学习。
第四条 课程学习
1、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通过所申请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与全日制研究生同堂同卷进行)或课程论文作业。考试科目和内容需符合相应学科专业的规定和要求(本科非该专业毕业者必须补修该专业本科主干学科3—5门且考试合格),取得该专业(除第一外国语外)规定的学分。达到该学科专业全日制毕业硕士研究生的水平。
2、课程学习期间通过国家组织的外语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3、外国语考试的语种主要为:英语、俄语、德语、法语和日语。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均须参加外国语水平考试,且应试语种须与我校相应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语种相同。
4、综合考试的学科有哲学、经济学(含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中国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生物学、考古学、中国史、世界史、地理学、机械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电气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建筑学、城乡规划学、风景园林学、作物学、临床医学、护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公共管理、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等33个学科。
5、通过所申请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并通过国家组织的外语或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后,到计财处交清第二阶段的学费,进入论文撰写评审答辩阶段。
6、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课程考试如有不及格,允许重修补考一次,但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重考门次分别累计不得超过三门次。若重修后仍有不及格或重考门次分别累计超过3门次,则本次申请无效。
7、四年内未通过我校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五条 学位论文
1、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
2、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是本人在工作实践中独立完成的成果。
3、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发明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第六条 申请答辩的条件
1、取得该专业规定的学分数(本科属非专业毕业者,须提交补修该专业本科主干课程的成绩单)。
2、取得外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3、取得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4、提交本人申请答辩的申请书及推荐人的推荐意见。
5、提交所学专业的考试成绩单(加盖培养管理部门公章)和原始试卷。
6、提交12份已完成的学位论文。
7、提交申请人工作单位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的情况材料(加印密封)。
8、校学位办根据上述材料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审查申请人答辩资格合格后,批准其参加答辩。
9、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论文评阅及答辩
1、从推荐人以外的人员中聘请三名有关学科的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2、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必须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3、答辩时间原则上与在校相同专业的全日制硕士生同期举行,答辩程序与全日制硕士生相同。若申请单独答辩或重新答辩者,则另外加收费用。
4、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八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有关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 说明
1、申请人曾有研究生学历,因学籍处理或自动退学等原因未获得学位的,如果重新提出申请学位,须中断学业已实际工作三年以上,按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对待。申请人若在研究生阶段曾完成论文,并以该论文提出申请学位,则该论文必须经过修改,充实,达到硕士学位要求。
2、“同等学力”人员获得硕士学位,表明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相应的学位水平,不涉及学历,不发研究生毕业证书。
3、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学院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毕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