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二)

  第六章 学位申请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条件

  硕士、博士研究生(含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达到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研究生获得学位前必须在国内外重要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该学术论文应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部分内容,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中山大学。各学位分委员会或学院(直属系)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教育与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可根据学科的特点,对本学科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提出具体要求。对从事涉密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可以不要求发表学术论文。

  硕士研究生获得学位前,是否要求发表学术论文及具体规定均由各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或学位分委员会确定。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程序

  (一) 学位申请者填写答辩申请书,经所在院系资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二) 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三) 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审查、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条件和手续,按《中山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二十条 论文提交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必须由指导教师审阅,写出评语,并填入答辩申请书,经所在系、所、教研室审查通过后(博士学位论文应通过预答辩),方能提交论文,申请评阅和答辩。

  第二十一条 聘请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在答辩前2个月,由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商定所要聘请的评阅人名单。

  硕士论文评阅人应是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导师或其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2~3名。

  博士论文评阅人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的博士研究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3~5名(其中2名应是校外专家并应考虑地区分布),博士论文评阅人应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审批。

  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作为评阅人。

  第二十二条 论文送审

  硕士研究生论文由所在院系送交评阅人,博士研究生论文采取由所在院系送审和研究生院抽查送审相结合的方式送交评阅人,申请人及导师不得参与论文的送审工作。鼓励院系进行

  “双盲法”送审。

  第二十三条 评阅结果

  (一) 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保密,并密封传递,评阅书应全部收回。严禁由学位申请人及导师向评阅人递送学位论文和索要评阅意见。

  (二) 评阅结果分以下几种情况做相应处理:

  1.全部评阅人认为论文达到了相应学位水平要求、可以参加答辩的,申请人可以进行论文答辩。

  2.如果有评阅人认为论文基本达到要求,修改后可以参加答辩的,导师应指导和督促学生针对所提问题修改论文,并签名确认,申请人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3.如果有评阅人认为论文实质性内容必须作较大修改,建议暂缓答辩的,申请人必须根据评阅人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修改论文,3个月后方可将修改的论文送原评阅人评阅;若不能送原评阅人评阅,则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送审。

  4.如果有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相应学位学术水平要求的,申请人不能进行答辩。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修改论文,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答辩。

  第八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经评阅人评审认为达到与申请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可以提交答辩时,各院系应为答辩组织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院系主管领导与教研室及指导教师根据有关规定协商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召集人审定,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召集人审定,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审批。论文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可参加答辩会,以备答辩委员会咨询,但在答辩委员会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该回避。博士论文评阅人一般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应是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导师或其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要求有外单位专家参加。新批准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在授予两届学位前,必须聘请校外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应尽可能地聘请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的博士研究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校外专家一般为2~3名。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主席应由学术地位较高的答辩委员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本专业助教或助教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可另设记录员1人。答辩委员会秘书职责包括论文答辩会的准备、答辩委员的联系与接待、答辩会议记录、草拟答辩决议和填写、上报答辩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论文答辩工作。答辩会以公开方式进行,在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会应有完整记录。

  未获通过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经无记名投票,若半数以上成员认为论文经修改后再提交答辩时,可做出允许作者在规定时间(硕士论文1年,博士论文2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修改论文,3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答辩(含论文评阅)。如果答辩委员会未做出此项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作者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申请人重新申请答辩的时间还需同时满足硕士研究生从入学到获得学位最长年限不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从入学到获得学位最长年限不超过7年的规定。

  如果博士学位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可对其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如个别答辩委员因故缺席,但专家到会人数及组成符合要求,则答辩会不必改期举行,缺席的委员不得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

  第二十六条 论文答辩程序

  (一) 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

  (二) 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

  (三) 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四) 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到会者(已获得相应学位)提问,申请人答辩。采用即问即答方式,不得另行准备。

  硕士答辩会申请人报告及答辩时间不少于30分钟,博士答辩会申请人报告及答辩时间不少于60分钟。

  (五) 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

  1.导师介绍申请人情况,介绍完毕后离开会场。介绍内容可包括申请人的简历、思想品德表现、理论知识水平、业务能力、课程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等。

  2.主席宣读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

  3.委员讨论,形成论文评语和答辩决议,填入相关表格,对论文是否通过进行无记名投票。对是否允许未获得通过的论文修改后重新答辩,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若作出建议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则重新答辩完成的时间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六) 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表决票和成绩不公布)。

  (七) 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位申请人应按要求将学位论文交送有关单位存档。同时向学校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及纸质版。

  第九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八条 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审议

  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对经答辩委员会做出决议,建议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应逐个进行思想品德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的全面审议。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一般不进行审议,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过复议程序后,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标准的,可提交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审议;对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审议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以做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建议,但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及明确的评议意见。

  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做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建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应将审查的材料(含通过和未通过的)上报学位分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九条 学位分委员会审核

  学位分委员会对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审议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有争议的材料。

  学位分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建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学位分委员会应将审核的材料(含通过和未通过的)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分委员会审核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学位分委员会建议修改后重新答辩和有争议的材料。

  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位授予

  硕博连读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的其他环节,可授予博士学位。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博士学位论文未获通过,答辩委员会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可授予硕士学位。

  硕博连读研究生提交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未能达到硕士学位要求的,不授予学位。

  通过答辩已获得博士毕业证书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因发表学术论文未达到要求等原因不能授予博士学位的,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授予硕士学位后不得再申请博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缓授学位

  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而未能符合有关申请人发表论文规定者,可以先行毕业,缓授学位。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规定时间内(硕士研究生从入学到获得学位不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从入学到获得学位不超过7年,或在学校批准延长期内)重新向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提交补充材料和审议学位的申请,否则,按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学位申请人应恪守学术规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一) 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二) 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等;

  (三) 在入学考试、课程学习、论文撰写过程中其他学术失范行为及违纪行为;

  (四) 其他经学校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四条 撤销学位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学位获得者在学期间有第三十二条所列举的严重舞弊作假及违纪行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

  第三十五条 学校每年举行学位授予仪式,为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过程中出现的程序异议,由研究生院负责调查处理;在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审核过程中出现明显不公、或者出现明显学术错误的,由有关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提供相应证据,经过规定程序,可以进行复议。第三十七条 未通过答辩者申请复议程序

  (一) 申请。未通过答辩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可以在接到答辩委员会决议后15天内向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二) 审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及时向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等了解情况。若认为无复议的必要,可直接驳回复议申请;若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议,则将有关意见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并按当年标准向复议申请人预收复议评审和答辩费用。

  (三) 复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不少于2位本学科的校外专家对同意复议的论文进行匿名评审。若专家一致同意进行答辩,应由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组织复议答辩。如复议答辩通过,则按正常程序提交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讨论,并返还所预收的费用。复议答辩仍未通过者,将维持原答辩委员会决议,匿名评审及复议答辩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 复议应在收到申请书后3个月内完成,复议结果提交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会议审查。

  第三十八条 未通过学位授予审核者申请复议程序

  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审核结果后,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应将未通过审核的决定通知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决定作出后15天内提出申诉,申诉书提交到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召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会议讨论复议议题。主席会议若做出复议决定,可由学位办公室在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就复议情况作介绍,由到会委员重新审核。对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对是否进行复议,学位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诉书后3个月内作出明确答复。

  第十一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程序和授予条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二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 涉密学位论文申请答辩、评阅、答辩以及缴存等按《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外国学者向本校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四十二条 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从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之日起开始。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学校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中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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