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适用本工作细则。硕士、博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中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种类、领域授予。

  对于可授予不同门类学位的学科、专业,可根据原有专业基础以及研究生所学课程、研究课题,授予相应门类学位。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中山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在本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使用同一篇学位论文重复申请学位。

  凡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规范受到处分的不授予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机构设置

  (一)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各学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的知名学者组成。成员一般为25名,主席由校长担任,任期2~3年。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院会同教务部、发展规划办公室提名,校长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二) 根据学科门类成立若干学位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分委员会一般由7~15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任期2~3年。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院会同教务部、发展规划办公室提名,报校长批准。

  (三) 按培养单位成立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教育与学位委员会及本科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

  1.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教育与学位委员会由7~15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家组成,原则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总数不低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且至少有两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学术骨干、一名其他学院相关学科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成成员必须包括院长(主任)、分管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副主任),院长(主任)担任委员会召集人。教育与学位委员会的产生,一般由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研究生院与教务部、发展规划办公室协商汇总,报校长批准。

  教育与学位委员会任期2~3年。因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相关行政负责人调整或委员会委员工作变动而需作出调整时,须按程序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报校长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直接委派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教育与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

  2.学院(直属系)本科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由7~15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家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可包括教学一线的青年教师;组成成员必须包括院长(主任)、分管本科教育的副院长(副主任),院长(主任)担任委员会召集人。本科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的产生由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教务部与发展规划办公室协商汇总,报校长批准。

  本科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任期2~3年。因学院(直属系)相关行政负责人调整或委员会委员工作变动而需作出调整时,须按程序提出申请,经教务部报校长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直接委派学院(直属系)本科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3.学院(直属系)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由7~15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原则上成员须为博士生导师,且至少有一名成员为其他学院相关学科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成成员必须包括院长(主任)、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副主任),院长(系主任)担任委员会召集人。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的产生由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研究生院与发展规划办公室协商汇总,报校长批准。

  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任期2~3年。因学院(直属系)相关行政负责人调整或委员会委员工作变动而需作出调整时,须按程序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报校长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直接委派学院(直属系)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研究生院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教务部办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6月下旬、12月下旬举行会议,审核与通过授予各级学位的人员名单。其他非例行性会议,由研究生院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教育与学位委员会及本科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所作出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审批学校有关本科学位管理以及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 审批研究生教育的学科设置与调整;

  (三) 授权研究生院审查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申请人员名单;授权教务部审查学士学位申请人员名单;

  (四) 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五) 作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六) 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七) 讨论、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 作出取消申请学位资格或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九) 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十) 研究和处理与学位授予有关的争议以及其他与研究生培养有关的事项;(十一)听取关于研究生申诉以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情况的汇报。

  第七条 学位分委员会的职责

  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审议研究生教育的学科设置与调整;

  (二) 审议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和材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

  (三) 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取消申请学位资格或撤销已授学位的建议;

  (四) 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建议;

  (五) 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学位授予的争议以及其他与研究生培养有关的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 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教育与学位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教育与学位委员会主要职责

  教育与学位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在本单位落实学校关于本科和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管理等方面的政策;

  2.负责所属学科本科与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决策,制定所属学科本科与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管理等方面的战略规划、规章制度与重大政策;

  3.审议所属学科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经发展规划办公室与教务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学校相关机构审批;审议所属学科研究生学科设置与调整,经发展规划办公室与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学位分委员会审议;

  4.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审定所属学科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和体系,报教务部;审定所属学科硕士、博士培养质量标准和体系,报研究生院;根据国家对专业学位的要求,审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和体系,报研究生院;

  5.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分委员会、校人才培养委员会等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二)学院(直属系)本科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

  本科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落实学校和教育与学位委员会通过的有关本科招生、培养和学位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决定;针对本单位本科培养与学位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教育与学位委员会提出政策或制度建议;

  2.研究所属学科本科专业设置,制定本科专业办学规划,提请教育与学位委员会审议;制定本科专业的招生计划、专业分流和转专业方案等,报教务部,并负责组织实施;

  3.制定所属学科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和体系,提请教育与学位委员会审议并负责实施;进行质量监控与评估,形成本科教育评估报告,报教务部;

  4.审定所属学科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合作办学项目等,报教务部及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本科专业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的组织和指导工作;负责教学工程项目、教学成果以及其他与本科培养相关项目的评审工作;

  5.定期评估本单位教师在本科教学方面的教学能力、教学状态和教学效果,报教务部及相关管理部门;

  6.对本单位教师违反本科教学纪律的事项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教务部及相关管理部门;研究和处理教师在本科教学评教中出现的争议等事项,并将处理意见报教务部及相关管理部门;

  7.审查本科毕业生的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向学位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审议“N+M”联合培养项目的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向学位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审议“考试作弊学生”提出的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并就是否同意其申请向学位分委员会提出建议;审议并向学位分委员会建议撤销已授学士学位;

  8.研究和处理有关本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事项,向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

  9.对本单位本科教育和学位管理工作进行学年自评自查,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向校长提交关于新学年的“本科教育发展与创新规划”;

  10.研究和处理本单位本科培养和学位授予过程中出现的其他争议,以及教育与学位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学院(直属系)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

  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落实学校和教育与学位委员会通过的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及学位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或决定;针对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培养及学位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教育与学位委员会提出政策或制度建议;

  2.研究所属一级学科硕士点和博士点建设情况,并就学科设置与调整向教育与学位委员会提出建议;制定所属学科硕士和博士培养质量标准和体系,提请教育与学位委员会审议并负责实施;进行质量监控与评估,形成研究生教育评估报告,报研究生院;

  3.制定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制度,提请教育与学位委员会审议,并根据审议通过的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制度制定每学年的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方案,报研究生院;

  4.确定所属学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制定录取标准以及笔试与复试办法,报研究生院;审定所属学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小组成员名单;

  5.审定所属学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合作办学项目、联合培养项目、培养基地以及其他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项目,并报研究生院及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确定研究生各类奖励、资助项目的推荐名单,报研究生院;

  6.审定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7.研究和处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以及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审核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并向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或学位分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8.审议硕士和博士毕业生资格,以及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并就是否批准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向学位分委员会提出建议;

  9.提请学位分委员会审议取消申请学位资格或撤销已授硕士或博士学位,并提供相关资料;

  10.对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进行初审,并向学位分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审议通过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名单,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11.提请学位分委员会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建议;

  12.对本单位教师违反研究生教学纪律的事项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及相关管理部门;研究和处理教师在研究生教学评教中出现的争议等事项,并将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及相关管理部门;

  13.对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和学位管理工作进行学年自评自查,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向校长提交关于新学年的“研究生教育发展与创新规划”;

  14.研究和处理教育与学位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九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 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 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十条 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 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学位论文有独到的见解;

  (四) 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撰写专业文章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 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

  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应按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必修课的成绩须达70分以上(含70分),选修课达60分以上(含

  60分),方可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关于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具体要求,按照《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中山大学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和《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其课程考试和要求,按《中山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

  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应按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必修课成绩均达70分以上(含70分),选修课达60分以上(含60分),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关于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其他具体要求,按照《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中山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办法》、《中山大学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办法》、《中山大学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和《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申请人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提交有关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此项规定应从严掌握。

  第五章 学位论文要求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的格式

  学位论文应由申请者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其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学位论文一般应用中文撰写。论文撰写要求参照《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执行。

  论文中如引用他人的论点或数据资料以及非众所周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必须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要加注说明,否则视为剽窃行为。凡引用他人文字资料连续超过250个字符的,要注明出处,否则视为抄袭行为。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正文一般为1~3万字,论文摘要一般不超过1200字。论文水平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论文应对科学研究、技术进步、经济建设或社会建设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二)论文应体现作者基本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 论文内容应反映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四) 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作者应对研究课题有自己的新见解或新成果,结论应符合逻辑。

  第十五条 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要求可按照各专业学位培养方案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正文一般不超过15万字,论文摘要一般不超过2000字。论文水平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 论文应对科学研究、技术进步、经济建设或社会建设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 论文应体现作者掌握本研究领域的方法和技能,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

  (三) 论文内容应充分反映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四) 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

  如果博士研究生学习阶段的科研工作系本人在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科研工作的继续和深入,其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在博士研究生学习阶段应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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