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过程中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切实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保证学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相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对西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进行抽检评议所得结果的处理。
第三条 按照上述文件要求,被抽检的学位论文送 3 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本办法中“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主要指:
(一)3 位专家中有 2 位以上(含 2 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
(二)3 位专家中有 1 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 2 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 位复评专家中有 1 位以上(含 1 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
第四条 学校以适当的方式在全校范围内公布抽检结果。
第五条 对抽检结果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处理。
(一)导师指导学生论文首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停止其招收相应类别研究生 1 年;若 3 年内出现 2 次“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取消其相应类别的研究生招生资格,其所带未毕业学生由所在单位重新安排导师,且 3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研究生导师岗位。
(二)研究生培养单位首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减少其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指标 1 名,若 3 年内出现 2 次“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学校做出对该单位相应类别的学位授权点进行限期整改的决定,若整改不达标,撤销该单位相应的学位授权点。
(三)学校主管部门责成所在单位对该学位论文的送审与答辩过程及质量进行复核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研究生院。
(四)分管校领导约谈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若“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涉及到违反学术道德、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论文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学校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处理。
第七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价的重要指标。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第一责任人作用,切实采取措施,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 2019 年 12 月 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4 日施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西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试行)》(西大研〔2016〕1 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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