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培养研究生的学术诚信,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有效实施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4 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 40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毕业)论文、设计、作品以及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等出现本办法所列情形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三条 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应遵守法律规定,恪守学术规范及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秉持优良科学道德。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以下类型: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 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四)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五)学术论文一稿多发;
(六)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学位(毕业)论文学术不端检测
第五条 学校采用“学位论文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进行学术不端检测。所有在西北大学申请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均须接受学位(毕业)论文学术不端检测。
第六条 学位(毕业)论文学术不端检测是培养研究生学术自律意识和科研创新精神,使其恪守学术规范,保证学位(毕业)论文质量的重要工作。
第七条 学术不端结果的认定以检测报告中“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比值为主要依据。
第八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学校规定的处理意见基础上提出更严更高的要求,报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 学术不端检测由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接受学术不端检测的学位(毕业)论文必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并在学术不端检测申请书上签字。
第十条 学术不端检测进行两次,第一次在学位(毕业)论文评审开始前进行,具体检测时间由培养单位结合本单位学位申请工作情况自行申请;第二次在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完成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其学位(毕业)申请前进行。 逾期未参加检测即视为自动推迟学位申请工作。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检测对象为学位(毕业)论文主体部分。除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认定需进行再检测的,所有学位(毕业)论文只可按照规定次数检测,以检测结果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检测结果处理分为以下类型
(一)学位(毕业)论文评审开始前的处理类型
1.修改后送审。经导师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为“修改后送审”的,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毕业)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并提交详细修改报告,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通过后可办理学位(毕业)论文送审手续。
2.推迟申请。经导师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为“推迟申请”的,申请人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毕业)论文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全面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在学校规定时限内,可再次提出学位申请或毕业申请。
3.取消申请资格。学位(毕业)论文内容存在特别严重的文字复制现象,大幅、连篇抄袭,剽窃现象突出,核心及创新点部分涉及程度严重,性质恶劣。申请人当次学位(毕业)申请无效,并取消其在我校学位申请及毕业申请资格。
(二)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完成后的处理类型
1.推迟半年,重新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为“推迟半年,重新申请”的,申请人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毕业)论文进行不少于六个月时间的彻底修改后方能重新进行学位申请。推迟半年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2.推迟一年,重新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为“推迟一年,重新申请”的,申请人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毕业)论文进行不少于一年时间的全面修改或重新撰写。推迟一年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3.取消申请资格。申请人学位(毕业)申请无效,且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毕业)申请。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检测结果处理办法
(一)学位(毕业)论文评审开始前的处理办法
1.“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 10%至 20%之间者:结合检测报告内容,由导师负责审查学位(毕业)论文内容中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根据认定结果,导师可做出“修改后送审”或“推迟申请”的具体处理意见。
2.“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 20%以上至 30%之间者: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或由分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位(毕业)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及性质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做出“修改后送审”或“推迟申请”的具体处理意见。
3.“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 30%以上至 40%之间者:原则上应推迟申请;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过认定坚持要求送审的,评审时将检测稿及学术不端检测报告一并送审。
4.“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 40%以上至 50%之间者:推迟申请。
5.“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超过 50%者:取消申请资格。
(二)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完成后的处理办法
1.“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 30%以上至 40%之间者:原则上应“推迟半年,重新申请”;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认定同意其学位申请者,其学位授予问题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专题审议。
2.“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 40%以上至 50%之间者:推迟一年,重新申请。
3.“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超过 50%者: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的指导者。对于同一年所指导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出现 2 篇及以上“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高于 30%的,或出现 1 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高于 50%的,或两年累计半数以上出现“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高于 30%的,暂停一至两年研究生招生,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学术不端检测结果的处理决定由所属培养单位及时告知学位申请人,学位申请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学位申请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提请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做最终审定。
因学位(毕业)论文版本错误而造成的任何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结果,由学位(毕业)申请者自行承担。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 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负责受理与调查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七条 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委员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并对调查和认定过程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
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一种或多种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暂缓学位论文申请;
(三)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四)取消学位;
(五)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因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的指导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研究生招生;
(三)取消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及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要加大教育及监管力度。对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培养单位,将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暂停其分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 2019 年 12 月 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4 日施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西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处理实施办法》(西大研〔2014〕11)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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