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专业名称,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为准,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及授予工作根据《西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办理。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我校设立学校和各院系(或学科)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西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不得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审定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章 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思想政治考核合格,完成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学分,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

  作的能力;

  (四)达到《西北大学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规定》的要

  求。

  第九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思想政治考核合格,完成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学分,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

  识;

  (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学术或者专门

  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

  (四)达到《西北大学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规定》的要

  求。

  第四章 学位授予的程序

  第十条 凡在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者,申请学位须经下列程序:

  (一)选题开题

  申请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申请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并围绕学位论文选题开展一定工作后,可申请开题论证,由导师负责组织并安排学位论文的开题论证工作。开题论证通过者,其所选题目即可作为其学位论文题目,若学位论文题目或研究内容发生重大变更,则须重新进行开题论证;开题论证未通过者,由导师决定其下一次开题论证时间。

  (二)资格审查

  申请者通过开题论证、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必修环节且考核合格,并完成达到所申请学位学术水平的论文后,向学校提出学位申请,并提交学位论文、学位申请书及其他科研成果证明等学位申请材料接受资格审查。

  (三)预答辩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实际情况,实行预答辩制度。博士学位申请者须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后方能进入学位申请后续环节。

  (四)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检测

  申请者的学位论文须通过文字复制比检测。

  (五)论文评审

  申请者的学位论文须通过评审。

  (六)论文答辩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面审核申请人在学期间各方面情况及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书、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等,签署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答辩;学位论文答辩须公开进行,答辩地点设在本校。

  (七)学位授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或不授予的决定。

  第五章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研究、撰写必须恪守学术规范,坚决杜绝剽窃、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 学术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论文的内容应能体现作者具有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

  (三)论文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与实践紧密结合,内容应体现作者运用本领域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论文结果应对实际工作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三)论文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成果,也可以是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等多种形式。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对论文所涉及的问题,应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建议和方法具有创新性,并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三)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取得显著的科研成果,反映出先进的、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熟练的技能。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原则上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三万字,博士学位论文不少于六万字。原则上学位论文为中文撰写(除特定外国语言专业或外语授课类国际学生)。凡用非中文撰写的论文,须同时提交不少于五千字的中文概要。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工作量应不少于1 年,博士学位论文工作量应不少于1.5 年(学位论文开题论证通过与论文答辩的间隔时间)。

  第十七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上述要求和本学科的特点,结合校内外相应的学术水平,提出本学科、专业学位论文的具体标准。

  第六章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评审一般采用“双盲评审”,专业学位论文也可采用“集中评审”方式。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的评审人为2-3 名,均应为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1 名为省外专家。

  专业学位论文“集中评审”的评审人为2-3 名,均应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或相关实践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研究生校外导师不得担任评审人。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人为5-7 名,均应为校外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其中至少3 名为省外专家。

  第十九条 必须保证评审人有一定的评审时间,要保证评审人的学术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评审人。

  评审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该生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给出明确意见。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中如有2 名及以上评审人不同意答辩,不能进行答辩,本次学位申请终止。

  第七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论文评审通过后两年内提出论文答辩申请,否则本次学位申请终止。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审通过后,学位申请人按照评审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必要修改,经导师签字确认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原则上应参加学位论文答辩,但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参与表决投票。

  第二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 至5 名研究生导师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 至7 名博士研究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成员中应当至少有2 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成员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外单位的博士生导师担任。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 人,负责答辩记录和答辩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职责是审查学位论文质量、评定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应根据表决结果形成答辩决议。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应当场出席。

  答辩委员会应坚持学位标准,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指定人员宣布研究生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和秘书名单,并请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二)导师或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该生在学期间的基本情况。

  (三)学位申请者向答辩委员会报告其学位论文要点。

  (四)答辩委员会提问,学位申请者答辩。

  (五)答辩委员会召开会议,由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审人的评审意见,委员进行评议并投票表决、形成答辩决议,会议期间申请人及旁听者回避。

  (六)宣读表决结果和答辩决议。

  (七)答辩结束,全体成员在答辩决议上签字后,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在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者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后仍不合格者,本次学位申请终止。重新答辩时,答辩委员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人必须遵守时间和答辩会场规则,无故缺席者,按自动放弃答辩资格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统招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如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者,经申请人同意,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但申请人不得再提出博士学位的答辩申请。

  第二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申请人须按照答辩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修改,经导师签字确认后,方可提交存档。

  第八章 学位授予

  第三十条 答辩结束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学位授予基本条件进行审议和表决,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表决结果连同会议记录等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学位授予基本条件,结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建议,对学位申请予以审议和表决,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

  第三十二条 授予的学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无异议者即可颁发学位证书。

  第九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学位〔2010〕14 号)等文件要求,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其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在获得学位过程中存在舞弊作伪行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根据性质和情节轻重,可作出暂缓授予学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已授学位等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的决议或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学位获得者对撤销其学位的决议或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学院或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院或学校在收到申诉或异议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学位申请人对学校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不得用同一篇论文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学位。

  第三十八条 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除执行本细则外,还要按照相关的实施细则办理。

  第四十条 在我校学习的港澳台同胞、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四十一条 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证书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生效。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将硕士和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交国家指定机构存档。依法应当保密的学位论文的交存和利用,按照有关文件办理。学院应按照要求整理档案材料,1 份交校档案馆,1 份放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大事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因各种原因未完成学位申请各环节,可重新申请学位。学位申请应在有效学位申请年限内完成,学位申请总次数不超过三次。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9 年12 月5 日至2024 年12 月4 日施行。本细则实施之日起,《西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发〔2007〕研字2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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