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西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相应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本规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一届以上毕业研究生的学科,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一届以上毕业研究生的学科,经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各级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认定本学科申请人是否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学术水平和能力;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各级组织须严格执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坚持标准,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第二章资格审查
第五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已获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2.在所申请学位学科领域的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领域做出一定成绩,已发表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3.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政审意见。
第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或已获得博士学位申请第二博士学位,须在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所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2年以上。
2.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3.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政审意见,同时由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其中一位须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七条 申请人达到上述条件后可在规定的时间向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接受资格审查。
第八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需对其是否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进行认定,包括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的成绩,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和学位论文水平三个方面。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结合资格审查时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作出认定。
第三章 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
第九条 申请硕士学位
1.申请人必须在我校参加所申请学位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并通过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对尚无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学科由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所有的申请人须在我校报名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否则成绩不予认可。
3.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五年内完成学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五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4.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第十条 申请博士学位
1.申请人必须在我校参加所申请学位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并通过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一年内完成学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一年内未通过者,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2.申请人在完成所申请学位专业博士研究生全部课程学习及考试后应通过由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对申请人获硕士学位专业与所申请博士学位专业不属同一一级学科,还须参加由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所申请学位硕士专业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申请第二博士学位者可免试。未通过者,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3.博士学位申请人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
4.对在资格审查前已在我校完成所申请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习及考试的申请人,在该课程学习开始时间起三年内课程学习有效,可以在资格审查合格后办理课程免修手续,但不得免试。
第四章 学位论文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硕士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2.应是本人在工作实践中独立完成的成果。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交学位论文时应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学位论文要求用中文写作,书写格式、打印、装订等按《西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人所属培养单位应指定研究生导师指导申请人制定论文工作计划。博士学位申请人在进入论文阶段后须按规定到校,在导师指导下参加至少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论文由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
1.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3名,均要求为校外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2名为省外专家;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7名,至少6名为校外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其中4名为省外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评阅结果依据《西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办法》处理。
2.必须保证论文评阅人有充足的评阅时间,要保证评阅人的学术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评阅人。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该申请人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给出明确意见。
3.申请人在论文评审工作结束后须对论文进行修改,并须提前至少两周交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7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4人是博士生导师、3人及以上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同行专家担任。学位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2.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3.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硕士学位申请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博士学位申请者,经答辩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在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后仍不合格,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重新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前次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五章 学位授予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通过资格审查后、授予学位前应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申请学位学科领域发表学术论文。硕士学位申请人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或重要期刊论文2篇。博士学位申请人发表权威期刊论文1篇且第一署名单位为西北大学。
第十六条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姓名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分别经一个月或三个月的学位公示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取得学位的时间,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之日算起,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表明其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得学位的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撰写须符合学术规范,引用别人的材料、利用合著者的思想或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如发现杜绝剽窃、抄袭、造假等有损学术道德的行为,终止本次申请并不得在西北大学再次申请。学位授予后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犯学位条例规定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撤销原作出的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条 我校每年下半年受理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事宜,具体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二十一条 凡在我校申请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均需向我校缴纳学位申请费。学位申请费不包括聘请外埠答辩委员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学位论文评阅人的评阅费等,此类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已获得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档案,同等学力人员的学历信息、课程学习信息,科研信息等均需保留学校档案保存部门,以备查验。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两个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我校不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国人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要求发表的学术论文均指正式发表,涉及的期刊等级认定以《关于公布我校期刊等级目录的通知》(校发[2007]科字2号)附件中的《西北大学期刊等级目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均以本细则所规定内容为准,《西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校发[2009]研字2号)和之前其他文件中涉及此项工作的内容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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