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细则

  学位论文答辩是引导研究生科学思维的重要过程,也是培养研究生宣讲能力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答辩程序,加强答辩过程监管,提高研究生学术水平。根据《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在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权调整答辩委员会组成。

  1.博士(含同等学力博士)

  答辩委员会由五或七位与学位论文相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须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组成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⑴有二位论文评阅人,至少一位为校外评阅人;

  ⑵二位及以上校外专家,委培、定向生和同等学力聘请的校外专家应为第三者单位(即非学生单位、非本校);

  ⑶同等学力答辩委员至少有一位是本校专家(非申请人导师);

  ⑷委员的半数以上应为博士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以下简称“主席”)必须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博士生导师;

  ⑸委员组成少于七位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委员,但必须到会介绍申请人情况;委员组成为七位时,申请人的导师可担任委员,但不得担任主席。

  2.学术硕士(含同等学力硕士)

  答辩由学院按学科方向统一组织,采用集体答辩的方式进行。

  由五位相关学科的硕士生导师组成,主席由教授或具有相当

  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导师可作为委员,但不得担任主席。

  3.专业硕士

  答辩由学院按学科方向统一组织,采用集体答辩的方式进行。

  答辩委员会由五或七位硕士生导师或相关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至少有一位来自校外社会实践部门的同行专家),主席由具有硕士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导师可作为委员,但不得担任主席。

  以上各类答辩委员会如委员临时因病或其他紧急事项不能参加答辩会,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答辩会应改期进行。如答辩会改期确有困难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对委员进行调整后,答辩可如期进行,但调整人数不能超过二位。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位,没有表决权。

  二、答辩委员职责

  委员要坚持学术标准、严格把关。答辩前,委员必须认真仔细地审阅论文,找出论文中论述不清楚、不详细、不确切、不周全之处以及自相矛盾或有值得探讨之处,并拟定在论文答辩会上需要申请者回答或进一步阐述的问题。

  答辩时,委员要从检验真伪、探测能力、弥补不足三个方面提问,既要有关于基础理论知识的题目,又要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题目。

  答辩后,委员要根据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取得的学术成果以及现场答辩情况进行投票。

  三、答辩秘书职责

  答辩前,秘书负责与委员的联系,并在答辩前1周将申请者学位论文送给委员;秘书负责下载答辩工作需要的全部表格。

  答辩当天,秘书负责接待邀请来的校外委员、会务组织工作及会场布置,要求会场保证每位答辩委员桌前有一本学位论文。

  答辩时,秘书负责介绍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人评语及结论,记录整理现场答辩内容,统计投票表决结果,并向主席报告。答辩后,秘书负责协助主席拟出答辩评语初稿,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表”中的有关项目,并将结果和答辩成绩报学院教学干事。

  四、申请人要求

  答辩前,要求学位论文评阅且修改审核均合格。博士带齐材料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审核合格后答辩表决票盖章;硕士带齐材料到学院审核,审核合格后领取盖章的答辩表决票。学位申请者本人不得做组织接待委员相关工作。

  答辩时,要求申请人答辩时服装整洁、仪表大方。报告时语言要简炼,表达要准确,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报告论文时应使用PPT文件。

  答辩后,申请人应根据评阅专家和委员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博士须将答辩意见修改情况填入“博士学位论文修改审核表(答辩结束)”中,经导师、学科责任教授小组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合格后方可做为最终版学位论文提交学位申请。

  五、答辩程序

  1.秘书宣读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名单。

  2.主席主持答辩会。

  3.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并针对预答辩意见(博士)和评阅意见报告学位论文修改情况,博士不少于45分钟,硕士不少于20分钟。

  4.委员就论文提问、质疑,申请人答辩(公开答辩时,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其他与会人员也可就论文的学术问题提问),要有问辩过程,博士不少于30分钟,硕士不少于15分钟。

  5.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委员举行内部会议(申请人和非答辩委员会成员回避)。

  ⑴介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发表论文情况,博士由导师介绍,硕士由秘书介绍;

  ⑵秘书宣读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评阅的评语及结论;

  ⑶评议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讨论确定决议内容,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2项内容,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6.答辩会复会,由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决议。

  7.申请人对主席宣布的答辩评语和表决结果表态。

  8.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六、答辩决议

  答辩委员会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可作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决议经主席签字后生效。

  决议内容包括:1.对论文学术水平及答辩情况的表述及结论;

  2.是否同意通过论文答辩;3.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4.主席签名。

  七、答辩结果及其处理办法

  硕士通过答辩且申请参评校级优秀学位论文者、在首次答辩组内排名最后一名者以及学院根据首次答辩后的答辩材料随机抽检者,需参加学院统一组织二次答辩,并以二次答辩结果为最终结果。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委员过半数同意,硕士学位论文可以在半年内完成修改工作,修改后重新答辩;博士学位论文可在1 年内完成修改工作,修改后重新答辩。

  答辩委员会若认为博士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该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答辩委员会若认为硕士学位论文已相当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以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事宜。

  八、其他学院在此文件基础上可制定符合本学院特点的答辩要求。

  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在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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