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我校优良的学术传统,进一步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国家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术活动(申报课题、科学研究、报告研究结果和评价学术成果等)中学校在编的教职员工、博士后、研究生、本(专)科生、进修人员以及访问学者等。

  第二章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在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基本道德要求:

  (一)科学研究以探索真理为目的,遵循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二)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已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行为;

  (四)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第三章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第四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恪守学术界所认可的基本学术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等国家法律,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对学术进展进行充分的查新工作,尊重前人的研究成果以及他人对学术发展的贡献;

  (三)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照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亲自阅读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的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规定。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者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六)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

  (七)需经学校或者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科研成果,应经论证后方可向外界公布;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十)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十一)学生(无论在校或已毕业)署名“中国农业大学”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投稿前必须由导师签字同意;

  (十二)学生或进修人员利用中国农业大学所提供的条件或在中国农业大学的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其成果署名和使用应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

  第五条 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研究成果中,故意伪造实验数据、篡改事实、调查结果及引用资料等行为;

  (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学术成果、实验数据或调查结果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由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虚开发表文章接受函等行为;

  (五)公开发表作品一稿多投的行为;

  (六)不当使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或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学术交流等行为;

  (八)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他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九)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受理举报和认定

  第六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举报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科学技术处受理对教职工(含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举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受理对研究生的举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部)受理对本(专)生的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有责任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密。

  第七条对教职员工(含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调查处理,由科学技术处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界定小组,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进行界定,在30日内作出书面事实认定报告、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第八条 对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以及涉及教师的调查处理,分别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或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部)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界定小组,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进行界定,在30日内作出书面事实认定报告、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第五章处理和申诉

  第九条凡本规范所适用的教职工(含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术处理或行政处分。

  (一)学术处理为:训诫、撤销研究项目、追回研究经费、撤销学术荣誉称号、停招研究生、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等。属学校权限范围的由学校进行处理;不属学校权限范围的由学校向上级有关部门通报。

  (二)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或降职、撤职、留校察看、开除。

  (三)属本规范第五条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或降职、撤职、留校察看、开除处分;

  (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以中国农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属本规范第五条各项情形的,将违规情况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理: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发生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重处理: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其他影响恶劣的行为。

  学术处理和行政处分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条 对学生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按照学生工作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学术处理和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对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党员,需进行党纪处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学术处理、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决定须由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处分人。

  第十三条被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纪委(监察处)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纪委(监察处)按照程序进行复议,提出复议报告,报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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