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课程学习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教学课堂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课程学习作为我国研究生教育制度的重要特征,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必备环节。重视课程学习,加强课程建设,提高课程质量,是当前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必要和紧迫任务。

  第三条本规定基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2014]3号文件《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教育部教研[2014]5号文件《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精神,制定出研究生课程管理和教学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研究生课程教学的任课教师、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人员和实验室相关工作人员。学校研究生教学及其管理活动受本规定约束。

  第二章 教学管理机构

  第五条校长兼研究生院院长是研究生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统筹全校的教学工作。负责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主管领导,全面负责研究生的教学工作。具体由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行使职责。

  第六条学校设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学评估专家组,对研究生教学改革与发展决策提供咨询及论证意见;对研究生课程质量进行质询、审议;协助校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制定研究生课程建设长远规划和教学工作全局规划。

  第七条研究生课程教学实施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主管机构,代表学校行使教学管理职能。其主要工作职能是:

  1、为学校发展研究生教育事业、深化教学改革和加强教学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以研究生成长成才为中心,立足研究生知识基础、能力培养和学科长远发展,加强课程建设和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3、在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实施过程中起组织、协调及监督作用;

  4、组织安排各类研究生教学检查、评估工作;

  5、为学院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和在教学一线的师生做好服务工作。

  第八条学院是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办学主体,承担一线教学任务,院长是学院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负全面责任。学院主管研究生的副院长主管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并配备教务员等研究生教学管理人员。

  1、学院应贯彻执行学校对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统一部署,科学认识课程学习在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地位与功能,注重培育研究生独立思考能力和批判性思维,提升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

  2、全面承担课程建设责任,加强对课程建设的长远和系统规划,把课程建设作为评价学科发展质量和衡量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指标;

  3、支持和奖励研究生教学,把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纳入到院系工作考核中;

  4、组织制定、审核和实施研究生的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课程质量评价标准及各种教学文件等,落实研究生课程教学计划;

  5、负责组织落实研究生教学检查和教师培训,做好教学工作的支持服务工作;

  6、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保证和维护稳定的教学课堂秩序。

  第三章 课程管理

  第九条研究生课程设置应贯彻本学科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推进按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和设置跨学科课程,拓宽研究生的培养口径;突出课程的基础性、系统性与前瞻性;注重课程体系设计与整体优化,突出学科水平与我校特色。

  第十条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安排应在兼顾不同教育层次(本科、硕士、博士)教学衔接性的同时,体现不同教育层次的特点与要求。

  第十一条根据需要增加研究方法、研讨类和实践类课程。鼓励开设短而精的课程和模块化课程;加大课程开发力度,鼓励跨院(系)统筹资源开设课程;鼓励与企事单位合作开设实践性课程;鼓励探索开设在线开放等形式课程。

  第十二条对于申请新开设课程,应以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为依据,从课程的目标定位、使用对象、课程内容、教学设计、考核方式、师资力量、预期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通过试讲确认达到预期标准的,方可批准正式开设。(详见“《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新开课程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新增硕士点、博士点的学科专业(包括自主设置)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尤其是课程设置,应在当年招收研究生入学前的一个学期报培养处。

  第十四条针对已开设课程,校院两级应定期开展课程开设和教学效果的审查工作,以确保课程符合培养需要和保持较高质量。对于不适应培养需要的课程及时调整;对于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课程提出改进要求。对于无改进可能或改进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及时调整任课教师或停止开设。(详见《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检查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研究生课程为硕士、博士两个课程层次,分为学位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型。

  第十六条课程名称在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计划及成绩单中应该完全一致,并有固定的课程编号。课程名称应力求简化,并应有中、英两种文字。

  第十七条研究生课程编码一共有8位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课程层次(1位数)、课程属性(1位数)、开课单位(2位数)、学科(领域)代码(2位数)和课程序号(2位数)。

  第十八条课程核心内容,名称,学分、学时原则上不宜更改。因故需要变更课名(内容)、学时、学分或更换任课教师的,需由课程主讲教师或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应考虑变更后带给研究生后续培养的影响,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填写《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变更申请表》(附件1)。

  第十九条课程学时学分的折算办法:讲课、讨论每16学时折算为1学分,实验、实习每32学时折算为1学分。总学时为讲课、讨论学时与实验、实习折半后学时之和。

  第二十条学院应在学校指导下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加大教学改革的常态化投入,支持和奖励研究生教学,建立完善课程建设成果奖励政策,重点建设一批与我校研究生办学目标相适应的高质量课程。(详见“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课程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的必备文件,是检查课程教学工作质量和进行考核的标准和依据。凡列入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必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制订配套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课程负责人主持制订撰写,系主任审定,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教学大纲中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不得轻易变动。

  第二十二条教学大纲须有三级标题与学时、人员分配。主要包括:1、中英文课程名称及编号;2、开课对象;3、课程目标要求及主要章节内容;4、总学时、学分,授课、实验(实习)与讨论的学时分配及实验(实习)、讨论题目;5、教学方式和考核方式;6、教材及主要参考书;7、先修课程或预备知识要求;8、大纲执笔人;9、大纲审定人等。教学大纲由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在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

  第二十三条根据列入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计划,研究生院组织协调下达教学计划,学院负责落实填写教学任务。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凡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须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不得擅自调整授课学时,查阅文献、调研、结课考试等不记入课内讲授学时。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院培养处承担全校研究生课程的排课工作,每学年集中两次排课,一般在每学期结束前两个月左右进行。为确保教学效果,编排课表时应正确处理好教师精力投入与研究生学习效果二者之间关系。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课程教学秩序的稳定性、完整性、连续性,课程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能更改,并严格执行,教师不得随意停课、调课、请人代课,上课时关闭一切通讯设备,因开会、出差、出国、生病等原因需要调整课程安排,按要求办理相关调课手续。

  第二十六条选课须5人(含5人)以上方可正常开课,5人以下的课程可采取移至下学年,两个年级一并上课。

  第二十七条连续2年或5年内累计3年因选课人数不足的课程将暂停开设,并列入已开课程审查名单,由学院按照课程审查程序,进行重新论证,做出调整、撤销等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根据课程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方式等特点确定和探索考试方式,注重考试形式的多样化、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研究生基础知识、创新性思维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公正、合理地评价学生对所学知识、理论、技能的理解和掌握程度,注重教学效果和考试考核办法改革。(详见“研究生课程考核办法”)

  第二十九条重视和规范成绩录入及教学档案的管理。对于反映教学秩序、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等基本教学情况的教学档案,其中包括试题(或论文题目),评分标准与参考答案、研究生答卷、考勤表、成绩表、考试分析等,各院系应按要求,连同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等教学基本文件归档(详见“研究生培养管理档案规范”)。

  (1)试题/课程论文题目;(2)试题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课程论文评分标准;(3)研究生课程成绩单;(4)研究生试卷/课程论文纸质版(若无纸质版,可将电子版数据刻录成光盘提交);(5)缓考学生申请书等补充材料。

  第三十条建立以教学督导为主、研究生评教为辅的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价监督机制,完善评价反馈机制;不定期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检查,及时将结果汇总反馈。(详见《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检查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为实现教学管理、教学活动和教学评价的网络化和动态化管理,我校开发使用了研究生网络辅助教学服务支撑平台-网络学习空间,以方便教师和学生查询和使用教学资源,辅助教师将课堂或日常教学过程延伸至网络。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院每年年底根据各学院当年开课门数、选课人数、实验学时数等核算下一年度课程教学经费,并于每年3月份下拨到学院,经费的核算和使用办法详见《中国农业大学教学运转经费分配方案及管理办法》(中农大教字[2010]12号)。

  第五章 任课教师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任课教师一般应由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和教学效果好、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不含公共课)。课程主讲人授课不少于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课程负责人每学期负责研究生课程原则上不能超过2门,并对课程的组织实施、考核及成绩录入、教学档案归档负有责任。

  第三十四条初次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和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其课程教学计划应由相应学院组织审阅,教师需通过学院组织的试讲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正式授课。

  第三十五条外聘教师应具有正、副高级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并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学院负责对其任职资格、教学科研经历、教学内容进行审核,于每学期提交教学计划的同时,将拟聘人员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任课教师应正确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相辅相成的关系,潜心研究教学、认真教学育人。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任课教师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熟练地了解和掌握所开设课程的基本内容,准备规范的教案,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不断调整、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讲授生动,有感染力,注重研究生分析问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理论与实践结合能力的培养,重视学生知识产权与学术规范意识的培养。

  第三十八条在教学中应明确教学内容,授课内容难易掌握适度,做到“居中偏高,兼顾两头”。课前列出课程涉及章节内容,主要知识领域从起源到最新研究动向及参考书目;合理安排教学环节与学时分配,注重课堂内外阅读与实验技能指导;课后安排答疑,布置作业或思考问题,并对学生的回复给予认真反馈。

  第三十九条在教学中可采取多种授课方式,不断积累和丰富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结合研究生特点,采取如讲授、研讨、导读、案例教学、课堂汇报等多种授课方式,鼓励师生互动、教学相长,鼓励为提高教学质量不拘泥于任何模式的创新教学方式。

  第四十条为配合学校师德建设和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学院应定期开展针对教学工作的教师培训工作,每年至少一次,以加强对教师的教学指导与服务。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一条为了鼓励和督促教师履行教师职责,提高教学质量和培养人才的质量,对履行职责好、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经过评审,按《中国农业大学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十二条经教学检查、课程审查、课程评估、学生与同行教师评价等最终认定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进提高,逾期不改进者不得担任本课程任课教师。

  第四十三条对于未履行教学职责或未按教学大纲完成教学任务的教师,违反本规定情节经认定属于教学事故的,学校将视事故的情节和性质,依据《中国农业大学培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教师教学奖励、处分等材料按人事处的有关规定归入教师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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