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项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使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更好地发挥与行业、产业紧密结合的优势,进一步深化培养模式改革,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乡村振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促进产教融合与分类培养,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等文件要求,围绕学校“双一流”建设,我校在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中探索实行专项制招生和培养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专项是指以项目为单元进行招生指标配置、实习实践、科学研究及日常管理。专项的设立和变更应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成效,有利于服务产业升级需求和地方经济发展,有利于解决系列生产技术与管理决策问题,有利于集中资源联合攻关,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

  第二章 专项的设立条件与要求

  第三条 专项的设立条件

  1.专项应有明确的行业或地方重大需求和目标。通过专项的设立、联合攻关,能够解决产业或地方的工程、技术、生产和管理等科技实践问题,推动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2.有明确的招生专业学位类别和领域(详见中国农业大学专业学位授权点目录),且能支撑该专项的行业或地方服务目标。

  3.专项应有实践研究经验较丰富的校内导师队伍(一般不少于

  10人),并聘有一定数量的校外兼职行业或产业导师。专项研究生原则上实行双导师制(校内、校外导师各一位)培养。

  4.应有满足研究生开展实践研究的产业研究院、科研基地、或企事业单位等稳定场所,并备案为院级基地或入选校级基地,能够保障每位研究生半年至1年半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5.应有满足专项研究生培养的科研项目和较为充足的经费。

  第四条 专项申报的要求

  1.各招生培养单位均可申请设立专项。要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科研横向项目、社会服务主要区域等,根据专项申报要求在各培养单位充分酝酿、论证、讨论并通过。

  2.鼓励多学科交叉融合,服务行业产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可以根据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实际需要设置跨培养单位的专项。应明确多学科专项的牵头单位,经牵头单位学位分委员会、参与单位学位分委员通过,方可立项招生。

  3.各培养单位根据招生规模适度确定专项数量,每个专项应明确1-2位负责人,每位负责人只能负责一个专项。

  第三章 专项的管理

  第五条 专项的申请、变更和调整

  1.新增专项的申请与评审:各培养单位根据行业产业与地方发展等需求,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类别或领域、导师遴选、横向科研经费情况以及专项设立条件与要求,向研究生院提交新增专项申请。研究生院组织评审论证设立该专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给出立项意见。

  2.专项的变更与评估:各培养单位结合每年度专业学位招生工作,可对已设立的专项申请变更专项涉及的招生专业类别与领域、拟招生人数、实践基地及负责人等事项。变更后,仍需满足专项设立的基本条件。研究生院组织论证该专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给出评估意见。

  3.专项培养成效评定与调整:研究生院每年组织一次专项培养成效评定。各专项从开始招生的第二年起参加年度评定,评定指标主要包括专项设置的目的、培养过程、实践环节以及实施的成效等。评定结果达标的,可以延续招生;未达到设立目标的,予以调整或暂停招生,进行整改。整改通过后按照新专项重新立项申请。

  4.专项主动撤销:根据人才培养需求变化,专项负责人可主动提出撤销已设立专项,并进行结项汇报。

  第六条 专项管理的程序

  1.研究生院组织年度专项申报和评审工作。培养处结合下年度产业与地方重大需求、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推免录取和考生报名等情况,统一组织年度专硕专项的申报评审、变更评估与培养成效评定工作。原则上不针对某一专项单独组织,因某项重大需求需要临时评审或评估的,须由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院务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单独组织。

  2.各培养单位提交专项材料。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当年下达专业学位招生规模,加强顶层设计和谋划,加强多单位、多学科专项的沟通协调。各专项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新增、变更或调整专项申请表以及必要的支撑材料。同时提交到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经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牵头单位汇总后连同专项申请汇总表一并加盖单位公章(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同时盖章),提交到研究生院培养处。

  3.研究生院组织专项初评。培养处会同招生办公室,依据专项设立条件与要求,对各培养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4.专项评审会议。研究生院组织校内外专家成立专项评审专家组,对专项设立、延续与变更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评估,给出是否立项、延续、变更或者结项的论证意见。

  5.专项评审结果公布。研究生院一般于每年11月左右公布下一学年专业硕士研究生拟招生专项。

  第四章 专项研究生的招生

  第七条 所有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均纳入专项招生,由牵头

  单位提前公布各专项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专项名称、培养目标与特色、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招生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及拟招生计划等。第八条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结合各专项年度评审与评定意见,分专项测算和动态调整招生指标,并下达至各培养单位。

  第九条 考生按照招生专业目录上公布的专业报名,报名环节不区分专项。

  第十条 进入复试环节的考生,根据招生单位要求,分专业或分专项进行复试。各培养单位在复试前应公布各专项拟录取计划,坚持双向选择、择优录取。专项复试环节鼓励校内外导师共同参与。

  第十一条 所有拟录取为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均应在录取环节确定所在专项,录取数据上报后不得更改。跨多个单位的专项拟录取考生,其录取数据由考生实际拟录取单位上报。

  第十二条 其他招生未尽事宜,按照学校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专项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

  第十三条 培养计划。专项研究生入学后,应按照所录专业的培养方案,制订个人培养计划,选修相应课程。为保障实践时间,课程一般应于第一学年的秋季学期修完。

  第十四条 专项研究生的开题报告、实践教育、中期考核等环节,

  由其学籍所在培养单位统筹组织安排;对跨培养单位的专项,鼓励组建联合考核小组,共同考核指导。鼓励行业产业、培养单位建立产教融合育人联盟,融入创新创业教育,探索“专业学位+能力拓展”等培养新模式,提升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专项研究生的实践研究包括初级实践、理论学习与实践研究等环节:应以专项为培养单元,由专项负责人、校内外导师落实每位专业硕士生的实践研究场所、研究课题,给予专业技术指导和人文关怀,保障生活条件和工作安全。鼓励各专项提高实践基地建设水平,打造若干省级或国家级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第十六条 鼓励各专项探索与职业资格衔接、强化行业产业协同、多元投入、与人才供需反馈等新机制;在现代农业、制造业、信息、服务业和社会治理等领域培育新的专业学位增长点,拓宽培养领域。

  第十七条 专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收费与奖助、成绩管理、学位论文抽查与管理、论文格式规范、知识产权保护、公派出国、奖助津贴、违纪处分、科研诚信以及行为规范等管理工作,均参照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专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

  第十八条 专业学位论文应强化应用导向,可以调研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等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呈现,同时需符合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及学校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专项研究生的学位答辩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培养单位组织实施。研究生院对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进行校级抽查,在开展校级抽查工作时不区分专项。

  第二十条 专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送审和答辩工作由各培养单位

  组织实施。对跨培养单位的专项,经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组成跨专业的学位答辩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专项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由研究生所属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再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最终审议,通过后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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