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17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格审查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缴纳学费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手续者,须事先按规定向学校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身心等原因不能如期入学者,可按照学校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因身心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还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其身心状况适宜在校学习。申请材料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可办理入学手续,并按新一届研究生管理。审查不合格的研究生,取消其入学资格;未按期提交入学申请,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是否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七条 新生入学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者,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新生入学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学校退回其学籍,保留入学资格1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其身心状况适宜在校学习,可办理入学手续,并按新一届研究生管理;否则,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初,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开学两周内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又无正当事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指导学科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鼓励研究生在学期间进行创新创业和相关实践活动,相关成果可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详见学科培养方案。
研究生导师根据所在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确定学期、学年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数。
第十一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经学校同意,研究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研究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研究生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见《北京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任课教师及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若干规定》。
研究生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研究生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一律实行重修,重修手续须在下次该门课程开课前办理。重修课程考试成绩及格者,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以唯一成绩记入其学业档案,并加注“重修”字样。重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申请再次重修。若研究生有一门必修课重修两次仍不及格,则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研究生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选择重修或根据所在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改选其他课程,但一门课程改选或重修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研究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内课程学习仍未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则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要按照任课教师的要求,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任课教师有权将研究生的出勤、作业、小测验、实践环节等作为该课程考核内容的一部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须在考核前办理申请缓考手续。因病申请缓考必须持有本校医院的诊断证明,因事申请缓考须提供其它有效证明。
研究生持缓考申请和相关证明,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并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若因突发原因不能在考核前递交缓考申请者,应及时通知导师并报告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经同意后可不参加考核,但须在事后3日内及时携带相关证明一并补办缓考手续。所在学院应及时将缓考名单通知任课教师。缓考考试随下一学年度该课程考试一同进行。
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考核被视为旷考,成绩以零分记载。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可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期间所修课程以及获得学分,记录在研究生的个人档案里。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如果所修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包含已修课程且课程大纲相同,则前期已获得的课程学分,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参照《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诚信教育,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
第四章 转学科和转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转学科。特殊情况下,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本人申请,导师、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可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学校的规定申请调整学科。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其他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的不允许转学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上报学校,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上报北京市教委审批。转学程序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经导师、所在学院同意,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并在相关部门备案,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因病申请休学者,须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因创业申请休学者,须由北京工业大学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认定。
第二十六条 休学以一个学期为时间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因创业原因休学的,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学年。因其他原因休学的,累计休学不得超过1学年。申请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前一学期期末或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休学申请。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休学的,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复学前,应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休学研究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休学研究生的户口不变更。休学期间患病,其医疗费用的报销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不含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而保留学籍者),应当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校际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拟复学的研究生应在复学学期的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复查合格并批准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复学,应持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的身体康复证明。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且无正当事由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它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送达本人的以在学校网站公告等方式送达,处理生效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研究生办理退学手续后一周内离校。
第三十四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研究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北京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和最长修业年限按照研究生所在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因创业休学一年以上者最长修业年限另加1年。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允许优秀研究生在达到毕业要求时申请提前毕业,也允许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论文者,申请延期毕业,但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其所在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培养方案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三十八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提前毕业审批表》,硕士研究生经导师同意,报所在学院批准后,方可进入论文答辩程序。博士研究生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进入论文答辩程序。
第三十九条 申请延期毕业的研究生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延期毕业审批表》,经导师同意及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研究生院受理提前或延期毕业申请的时间为每年三月和九月。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延长修业年限期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
(二)延长修业年限期满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须主动向学校申请结业或肄业,逾期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延长修业年限内是否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其相应的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不能毕业者,按肄业或结业处理。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对于已办理结业的研究生不再举行毕业论文答辩,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或学生在校期间合法变更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前,应当办结离校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注销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者,学校依法予以撤销、注销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中“所在学院”包含学校其他院级研究生培养单位。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工大发〔2009〕14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北京工业大学学籍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