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11工程”建设学校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发展迅速,涉外教育教学活动更加活跃。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简称“条例”)(2003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简称“办法”)(2004年),不断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进一步推动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学校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中外合作办学”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凡以北京工业大学或下属单位名义在中国境内建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举办的各种以中国学生为招生对象的国际课程班、学位班、预科班、语言培训班等一切涉及学生培养的涉外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的中外合作办学形式分为三类:
第一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办学资质和资格;由学校向市教委申报,并经教育部批准。
第二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学校向市教委申报,经市教委或教育部批准。
第三类:涉外教育教学活动除以上两类的其他涉外教育教学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学校申报并备案。
第二条 学校鼓励根据国家中外合作办学原则、学校发展需求和实际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鼓励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国家、学校和社会急需的学科专业,不断建立高水平和高层次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学校发展的项目。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积极稳妥、规范管理、依法办学、共同发展。
立 项 和 审 批
第三条 可行性论证。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必须对合作外方的背景、资质、意图、合作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了解和分析,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项目建立以前中外双方须经过细致认真的会谈,如必要应通过我驻外使领馆了解其合法性、资质及办学情况。
第四条 立项。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单位向学校递交申请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初审后报外事主管校长。外事主管校长主持召开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经批准后方可立项。必要时,需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可行性论证和立项阶段中外双方的接触一般只在院、处级。
第五条 协议。立项后,中外合作双方在平等、友好、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署合作协议。协议是双方合作的法律依据,内容应符合“条例”和“办法”的要求,须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详尽的说明。协议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初审并报外事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校长或副校长签署。国际交流合作处代表学校管理并解释校级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中外合作办学单位与外方签署院级合作协议应在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第六条 申报。根据教育部、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文件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交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初审并报外事主管校长批准后上报。机构和学位项目上报北京市教委和教育部审批。其他项目报北京市教委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学校每年分两次申报,申报时间分别为2月和8月。其中涉及上报材料的要求,详见“条例”、“办法”和北京市中外合作办学申请表和审核程序。
管理
第七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由外事主管校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成立由外事主管校长为组长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负责学生、教学、财务和外事工作的校级领导及其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中的主要工作进行研究审理和决策。重大问题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八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国际交流合作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管理,包括新项目的建立,有关政策咨询,办理申报手续,项目评估,综合协调等。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实施主体是中外合作办学举办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所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具体管理和实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办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在单位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在学校备案。单位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对学校负责。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成立董事会,建立相应的章程。机构的法人代表,董事长,院长由学校委派。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实行分类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须接受学校、市教委和教育部的管理和监督,按其要求规范办学;涉外教育教学活动须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应定期向学校上报办学情况。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设立独立财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核算在学校财务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均应接受中外合作办学双方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 宣传。未经学校受理或未得到正式批复的机构和项目,一律不得以学校的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媒体宣传。机构和项目的日常宣传也要实事求是。凡以学校名义擅自宣传,或宣传中无中生有,夸大其词的,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作为中外合作办学的对象,包括在校注册生、非注册在读生(其中包括以我校名义培训的校外学生)。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举办单位须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全面、充分和实事求是地宣传项目内容,应包括项目背景、各项要求、费用、学制、学位、学历等,使学生对项目在完整了解后自愿履行申请手续入学。学生正式入学前须与主办单位签订培养协议。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举办单位均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双方的约定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和管理;凡受委托培训的学生,在完成协议规定的委托项目的同时,也要对学生进行严格管理,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举办单位应与项目合作外方保持联系,及时了解项目和学生在国外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协助他们解决困难。
教师
第十八条 对中外合作办学举办单位所聘中方教师,按照我校有关教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对中外合作办学举办单位所聘外籍教师,按照中国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北京市和我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教师、职员的聘任、解聘、报酬、福利、工作保障等应当依法通过聘任合同加以规定。
学历学位的授予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如涉及授予国内或国外学位、学历的,应经中国国家学位学历主管部门核准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实施非学历教育或职业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以颁发国外合作者本国或国际承认的学业证书或相应的资格证书。
教育中介机构
第二十三条 涉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的有关事宜,如需通过教育中介机构办理或介入的,须提供教育中介机构资质,提出申请报学校批准。学校同意介入项目的教育中介机构须与项目所在学院签署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职责,并在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关于学校资源使用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使用学校无形资产、土地、房屋或设施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须在立项申请时如实说明,经主管部门和校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资源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如与“条例”或“办法”相抵触的,以“条例”和“办法”为准。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国际交流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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