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盲评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集中体现,既能反映研究生运用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又能反映出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为进一步完善学位论文质量保证和监督机制,增加学位论文评阅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抽查盲评分为校级盲评和学院盲评两种类型。校级

  盲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组织实施,学院盲评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实施,学院盲评结果的处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盲评程序

  第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参加校级盲评。校学位办随机抽查不低于10% 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参加校级盲评,被抽查盲评的学生名单在盲评论文提交前一个月公布。

  学院盲评比例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确定。新获批学位授

  权点的学科在有毕业生当年起三年内全部参加学院盲评。第四条 校级盲评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学位论文的电子版用于查重和盲评,查重通过后方可进行盲评。

  学院盲评的研究生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论文提交。

  第五条 校级盲评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送交评阅人,评阅意见返回至校学位办。

  学院盲评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送交评阅人,评阅意见返回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

  第六条 为避免出现因学术观点或其它原因影响评阅,校级盲评的研究生导师可提出盲评回避申请,申请回避的专家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回避申请经学院评定分委会审核批准后提交校学位办,校学位办聘请专家时将回避所提出的专家或单位。

  学院盲评申请回避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 盲评结果的处理

  第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盲评结果的处理意见:

  1.若评阅意见中有1份对学位论文提出“较大修改后答辩”,

  研究生须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后提交论文修改报告,经导师同意,由学院本学科三名教授组成专家组,针对盲评意见逐条审查修改内容,审核通过后可进行答辩。

  2.若评阅意见中有2份对学位论文提出“较大修改后答辩”,研究生须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半年内提交论文修改报告,经导师同意,由学院本学科三名教授组成专家组,针对盲评意见逐条审查修改内容并填写《学位论文修改认定书》。学院将《学位论文修改认定书》交至校学位办,审核通过后可进行答辩。

  3.若评阅意见中有3份(含)以上对学位论文提出“较大修改后答辩”或有1份以上(含)提出“暂缓答辩”,本次论文送审不通过。研究生须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半年内提交论文修改报告,经导师同意后可再次进行学位论文盲评(优先送原评审时给出“较大修改后答辩”和“暂缓答辩”意见的专家复审)。再次送审不通过者,半年以后需重新进行预答辩、论文查重、论文盲评和学位申请。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盲评结果的处理意见:

  1.若评阅意见中有1份对论文提出“较大修改后答辩”,是否允许研究生进行答辩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

  2.若评阅意见中有2份对论文提出“较大修改后答辩”,研究生须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半年内提交论文修改报告,经导师同意,由学院本学科三名教授组成专家组,针对盲评意见逐条审查修改内容并填写《学位论文修改认定书》。学院将《学位论文修改认定书》交至校学位办,审核通过后可进行答辩。

  3.若评阅意见中有3份对论文提出“较大修改后答辩”或

  有1份以上(含)对论文提出“暂缓答辩”,本次论文送审不通过。研究生须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半年内提交论文修改报告,经导师同意后可再次进行学位论文盲评(优先送原评审时给出“较大修改后答辩”和“暂缓答辩”意见的专家复审)。再次送审不通过者,半年以后需重新进行学位申请流程。

  第九条 对于抽查盲审不合格的论文,允许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如果研究生学习年限已满,不能参加下一次的学位申请,由所在学院决定是否允许该生结业。

  第四章 申诉程序

  第十条 为保证学位论文评阅的公正客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提出申诉:

  1.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有2 份为“优秀”、2 份“良好”及以上、1份“暂缓”者;

  2.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有1 份为“优秀”、1 份“良好”及以上、1份“暂缓”者。

  第十一条 如对校级盲评结果有异议且符合申诉条件,研究生和导师可以在收到评阅意见5 日内共同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同意后,校学位办在5 个工作日内另外聘请3 名专家在不修改论文的情况下进行评阅,评阅结果返回时长一般为35个工作日。如果3份评阅意见均是“良好”及以上,允许研究生进行答辩。

  学院盲审申诉程序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学院盲审工作细则,并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北京化工

  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实行抽查盲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化大校教发〔2017〕23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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