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水平,确保研究生招生工作安全、平稳、顺利进行,提升研究生招生质量,结合我校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坚决贯彻教育部、北京市招生委员会和北京市教育考试院等上级单位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继续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提升研究生招生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深入推进信息公开,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严明招生纪律,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我校根据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需要,设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研究生院和相关学院的主管领导、纪委办公室负责人组成。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秘书处设在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
第三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实行问责制。主要校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工作的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研究生院招生负责人在规定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招生人员按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学校招生研究生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要求,综合考虑各项培养条件,确定我校年度招生人数。招生总人数按照一级学科分解后形成我校年度计划,经学校批准后上报教育部,最终的招生规模按照教育部公布的数额执行。
第四章 招生章程及招生目录
第五条 研究生招生章程是考生报考的主要依据,一般要求于每年九月上旬完成,包括报名条件、报名程序、初试及复试要求、体检、录取、学费及奖助体系介绍等主要内容。章程应言简意赅,表述清晰。
第六条 研究生招生目录包括各院系的招生专业、研究方向、拟招人数、考试科目等内容。各专业的招生目录由所在学院负责起草后提交研招办,研招办进行汇总、审核。
第七条 我校研究生招生章程和招生目录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以下简称“研招网”)和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公布。未经公布的专业当年度不得招生。
第五章 招生宣传及招生咨询
第八条 加强研究生招生宣传与咨询,提高我校知名度,吸引优秀考生报考我校,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应作为日常工作长期坚持。可利用网络、现场咨询、学术活动等多种方式宣传我校的优势学科、领军人才、科技成果等,逐步提高和巩固我校在考生心目中的认可程度。
第九条 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应设立招生咨询电话,及时解答学生疑问,同时充分利用研招网展示学校亮点,在规定时段做好网上咨询工作。
第六章 报 名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研招网进行网上报名,并按报考点要求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同时缴纳报名费。考生在报名时还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及要求。
第十一条 考生应按教育部和北京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选择报考点。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本校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本校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第十二条 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等专项计划的考生,按教育部当年发布的《全国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考生应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和打印《准考证》,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第七章 命 题
第十四条 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我校自行组织。
第十五条 我校自命题按科目组成命题小组,至少应由两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组长。命题人员须符合教育部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中的要求,并参加我校组织的招生政策和命题安全保密培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命题工作。加强对命题相关人员及命题、审题、试题答案保密保管等环节的管理,所有命题人员须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
第八章 初 试
第十六条 我校作为对外考点,按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北京教育考试院的要求组织开展考务工作,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考务组织,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管理到位。考务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研招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严肃考风考纪,倡导诚信考试。进一步规范考场的设置和管理,加大打击、防范考试作弊力度,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公平和公正。同时应严密做好考点管理工作和考试协调工作,妥善解决考试期间的供电、医疗、治安、通讯、交通和环境等问题,扎实落实各项保证措施。
第十八条 强化监督、管理试卷整理、试题运送交接等工作环节,对所有参与考务工作的人员进行思想道德、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等考前教育,开展考务工作培训,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九章 评 卷
第十九条 全国统考、全国联考科目的评卷工作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
第二十条 我校自命题评卷工作贯彻“严格、公正、准确” 的原则,坚持宽严适度、始终如一。试卷评阅要成立评卷小组,严格执行考生个人信息密封、多人分题评阅、评卷场所集中封闭管理等要求,保证评卷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评卷结束后,研招办应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北京教育考试院,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
第十章 复 试
第二十二条 复试工作是选拔合格人才和考核考生整体素质的重要环节,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提高复试工作管理水平,完善复试办法,严格执行复试程序。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校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工作部署,确保复试录取工作政策执行准确、组织有序、管理到位。在教育部公布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我校生源、培养要求和招生计划等情况,公布复试分数线和复试工作方案。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成立复试工作小组。复试工作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长和各学科负责人组成,并按学科(专业)成立若干复试小组。在我校复试工作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及时公布本学院复试工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复试时应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我校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七条 复试和体检合格的考生,凭我校研招办出具的调档通知回档案所在单位调取档案,在规定时间内寄达我校,应届毕业生可先由培养单位进行品行鉴定,毕业后将档案再寄达我校。学校组织有关人员对档案进行政审,给出政审结论。
第十一章 录 取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复试工作小组审核本学院拟录取名单后上报研招办。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确定我校研究生拟录取名单,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进行公示并上报北京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即发放统一规格的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考生在我校规定时间内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递及户口迁移工作,按时来校报到,逾期两周无故不报到的考生,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二章 监督及复议
第三十条 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全程监督,一旦出现违纪违规事件,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校纪委办公室对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实行复议制度。考生认为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我校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我校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
我校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书面或口头答复。
第三十三条 畅通申诉渠道,公布考生接待电话、监督举报电话和北京教育考试院研究生招生专用监督电话。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之处,以教育部、北京市招生委员会、北京教育考试院等上级部门的文件规定为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北化大校教发〔2005〕64号)、《北京化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细则》
(北化大校教发〔201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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