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入学考试是一项严肃和保密性很强的工作,从事和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及试卷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教育部颁发的关于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有关规定,加强学习,认真执行保密制度,涉及在一定时期需要保密的内容时,应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一条 保密室的管理
1.保密室的钥匙由指定专人保管,做到钥匙不离身,严防丢失。在试卷保密期间,保证门窗及时关严、锁好;
2.所有类型考试的试卷在保密期间,保险柜的两套钥匙分别由两位工作人员分别保管,保险柜开启和上锁时必须两人同时在场;
3.统考课试题存放期间,保密室有专人值班;
4.除指定人员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保密室。
第二条 试题的管理
1.命题必须使用专用命题纸,并放在专用命题信封中;
2.试题原稿装入专用命题信封,答案装入小信封密封好后,命题教师按要求签字,直接交到研招办;
3.研招办由专人负责收取试题,交接时须检查试题原稿、答案信封的密封、签字是否符合要求,合格后在试题交接本上登记,并保存在指定的保险柜中,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接触试题原稿;
4.试卷开印前必须检查试卷原稿。拆封及检查必须有两位工作人员在场,工作地点相对封闭,防止漏题;
5.检查试卷原稿包括以下内容:
(1) 考试年份、考试科目名称是否正确;
(2) 每道试题是否注明分数,总分是否符合要求;
(3) 标明页码是否正确;
检查出有不符合规范的试卷,要及时通知命题教师到研招办来修改;6.试卷原稿一律不许带出研招办室外。
第三条 试卷复印
1.试卷必须在专用房间复印,在此期间,与印卷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
2.试卷复印期间必须保证始终有两人同时在现场;
3.试卷复印前应准确统计各门试卷所需份数,严格按试卷份数印刷,不允许多印;
4.试卷印好清点准确无误后,按考试科目将试卷装入专用公文袋中,注明试卷名称和实际印数,密封后两人签字,然后将原稿和试卷锁入保险柜;
5.印废的试卷等与试卷有关的材料必须全部装入专用口袋锁入保险柜,由招办统一销毁;
6.不允许将试卷带离复印室。
第四条 试卷的管理
1.专业课试卷
(1) 在专用房间装入专业课试卷。装卷期间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
(2) 必须有至少两人参加装卷。装试卷时先分别数好试题和试题信封份数,然后一一装入,以免漏装。装完后按考试科目分别打捆锁入保险柜。
(3) 将备用试卷放入专用公文袋中,袋上注明备用试卷份数。封口处签字后锁入保险柜。
(4) 将试卷按考场编号排好,按考试时间分考场存放。
2.全国统考试卷
全国统考试卷按北京市招生办公室的要求,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领取。领取考卷前,必须统计所需试卷份数、落实取试卷工作人员、运输专用车辆。领取试卷时,研招办必须有两人以上前往,当场准确清点各类试卷份数,作好登记,确保试卷安全运回,存放在保密室中专用保险柜。安排值班,保证试卷安全。
3.考试结束后的试卷
考试结束后,考生试卷到录取阶段仍为保密材料不允许无关人员查看、丢失或毁坏。
(1) 装订试卷必须用专用试卷密封纸;
(2) 全国统考试卷密封装订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机要交(寄)走;(3)抽出答卷纸的考生试题信封仍要保存至录取全部结束,备查。
第五条 集中阅卷的保密要求
1.试卷事先装订密封,由专人保管,不允许查找任何考生的考生编号与密号的对应关系(包括办公室内无关人员、招生导师、阅卷教师、各院系教务人员);
2.考前各院系提供阅卷教师名单;
3.阅卷场所应有两位办公室人员在场值班,与阅卷无关人员不允许进入阅卷场所;
4.阅卷教师进入阅卷场所领取试卷必须登记,离开时须将领取的试卷如数交还给值班人员;
5.试卷成绩由阅卷教师写在试卷上,阅卷教师阅卷后必须核对成绩,准确无误后将试卷直接交给招生管理人员,锁入保险柜;
6.考生成绩由研招办负责登记,校对。
第六条 各类考试成绩管理
1.遵守职业道德,绝对不允许违反纪律、利用工作之便偷改考试成绩;
2.考试成绩未公开前应严格保密,不允许私下透露给考生、导师或熟人;
3.考试成绩公开后,应及时对考生要求核查考试分数的试卷进行分数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考生。分数复核出现错误,应及时办理书面更正手续,复核人签字、报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更改;
4.考生对阅卷标准提出疑问时,应及时与阅卷教师联系,必要时重新核对阅卷的标准。
第七条 招生数据管理
1.考生的各种数据涉及到考生的个人隐私,招生工作人员不得将考生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
2.负责计算机各种数据管理的工作人员(数据管理员)使用个人专用计算机,设置个人密码,其他人员不得使用该计算机;
3.数据管理员应及时提供工作中所需的各种报表,对重要数据随时做好备份;
4.对计算机重要数据的修改必须有书面记录,并有修改提出人、研招办核查人、计算机数据修改操作人签字;
5.掌握计算机数据的工作人员除对相关领导和招办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准确数据外,对其他人员(包括招办无关工作人员)不提供数据查询服务;
6.做好防范计算机病毒工作,及时做好数据备份,防止重要数据的丢失和泄漏。
第八条 招生工作相关信息的保密要求
1.未经许可,不得向非招生工作人员提供各类内部招生信息、统计数据;
2.不允许在考生考试试卷上做特殊标记,或擅自修改考生成绩;
3.未经许可,不得在考试成绩公布前私查成绩并提供给他人;
4.未经许可,不得在正式录取名单公布之前将初步录取结果提供给他人;
5.不允许将内部文件精神告诉招生无关人员;
6.考试用草稿纸等与考试有关的保密材料,应保存在安全场所;
7.教育部文件、北京市高招办文件、研究生院文件及招办各类内部文件应妥善保存,不许为招生无关人员查阅、复印。
第九条 违反保密制度行为的处理
遵照教育部《关于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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