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具体录取工作原则如下:第一条 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我校招生计划。
第二条 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我校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
第三条 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
第四条 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
第五条 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
第六条 定向就业的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我校及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研究生。考生因报考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
第七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我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我校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八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第九条 拟录取名单以研究生院网站公示为准。公示时间不少于10 个工作日。如有变动,我校将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拟录取考生须登录“硕士研究生招生系统”下载《北京化工大学XXXX年报考攻读硕(博)士学位研究生思想政治情况表》,由学习或工作单位进行品行鉴定后,于规定时间内寄至研招办。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十一条 考生凭我校研招办出具的调档通知回档案所在单位调取档案,在规定时间内寄达我校。
第十二条 录取通知书预计每年六月发放。我校为录取考生打印《硕(博)士研究生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