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校学术型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学位授予。本条例为学术型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专业学位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单列。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按《北京林业大学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五条课程学习、学分及培养环节
1.本校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应完成其所在学科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和各项培养环节要求。
2.硕士研究生课程选修、学分管理以及课程学习成绩考核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按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应体现出在本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并能较全面地了解国内外在本学科研究方面的现状和发展前沿。
2.论文的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新意,在学术上或在实践中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或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3.较熟练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技能。
4.论文工作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
5.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两个学期的工作量。
6.学位论文要数据可靠,结论科学,语言精炼,图表清晰,文献丰富,格式规范(应符合《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论文字数原则上在3万字以上。
7.在学期间至少以第一作者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并署名作者单位为“北京林业大学”。
第七条学位论文答辩时间
按规定学制完成。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答辩者,由本人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经导师、所在学科负责人审查同意、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论文答辩申请
1.研究生完成了学位论文的撰写,经导师审阅同意后,方可申请论文答辩。正式申请应在答辩前45天向所在学院提出。
2.申请时需提交答辩申请表、成绩单、发表学术论文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论文初稿电子版和纸质版等相关材料。具体要求按照《北京林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指南》办理。
第九条论文评阅工作
1.论文评阅一般为3~5人(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名研究生所在学科以外的专家。评阅人负责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和修改意见,并明确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论文评阅人。
2.研究生必须根据评阅人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后才能进入学位论文的答辩环节。
3.论文送审中如有一篇不通过者(不同意参加论文答辩),论文修改后可增聘一名评阅人,如再次不通过者(不同意参加论文答辩),则取消本次答辩资格。如一次送审中有两篇及以上不通过者(不同意参加论文答辩),则直接取消本次答辩资格。申请人下次提交答辩申请的时间至少在半年以后。
4.论文要在答辩前30天由答辩秘书送达评阅人。研究生不得参与论文的送审传递工作,评阅人和评审意见对申请人保密;论文被确定为隐名送审的研究生应在答辩前35天提交学位论文。
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
1.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由研究生所在的学科负责。
2.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1名主评阅人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研究生的导师则不能参加。答辩委员必须由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至少有一名研究生所在学科以外的专家。如个别答辩委员因故缺席,但委员到会人数及组成符合要求,则答辩会可照常进行,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3.学科安排答辩秘书一人,答辩秘书应由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教师担任。答辩秘书应在答辩前一周负责将学位论文送达答辩委员,并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做好答辩会的组织工作,对答辩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具体要求按照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执行。
4.答辩委员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评议。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方可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对建议缓授学位者,经答辩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
2.答辩秘书介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成绩、论文发表情况、学位论文送审及修改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答辩要求。
3.申请人宣读《论文独创性声明》,并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30-40分钟)。
4.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到会者提问,申请人答辩,导师不得代替研究生回答问题。
5.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人导师介绍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和科研能力等;
(2)导师回避,答辩委员会单独举行会议;
(3)主席宣读论文评阅人的综合评语;
(4)委员讨论,并通过论文评语,投票表决是否同意授予学位、同意毕业,最后形成答辩决议。
6.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7.申请人答谢,并可对决议提出质疑或提出保留意见。
8.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十二条 答辩会结束后,研究生应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论文修改情况经导师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由答辩秘书将学位论文及答辩材料交送所在学院,研究生同时应向学校图书馆上传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其他材料按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提交。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课程学习和学分要求
1.本校应届毕业博士研究生(含硕博连读生和直博生),须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必修环节,修满学分。
2.关于课程选修、学分管理以及课程学习成绩考核等具体要求,按照《北京林业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执行。
3.博士研究生需进行学科专业综合考试。考试由学科考试委员会主持进行,委员会由有关学科的专家、教授组成。考试范围由委员会确定,方式可以是笔试、口试或二者相结合;考试可开卷或闭卷,成绩评定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载,考后写出考试评语。综合考试的时间一般在第3学期内结合中期考核进行。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选题应是科学发展的前沿问题或生产实践中的重大问题。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2.论文应体现出有较宽广的基础理论和深入系统的专门知识,对论文涉及主要问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动态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并能做出分析和评价。
3.对所进行的课题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
4.应体现作者具有独立进行科研工作的能力,即能掌握和具有进行高水平科研工作的科研方法和科研思路。
5.学位论文要数据来源真实可靠,结论科学,语言简练,图表清晰,文献丰富、格式规范,体现严谨的科学研究作风。
6.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论文应是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一般5~10万字,格式应符合《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
7.在学期间至少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论文两篇,并署名作者单位为“北京林业大学”。具体要求按照《北京林业大学关于博士、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暂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答辩时间
按规定学制完成。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答辩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学科负责人、学院审查同意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批。其中在职非脱产博士研究生论文答辩时间最早为入学后第四年。
第十六条论文答辩申请
1.博士生办理答辩申请手续前必须进行预答辩,预答辩由所在学科的学科负责人组织,至少有本学科相关研究领域的3-5名专家参加,对论文提出修改意见。学科必须作出预答辩是否通过的明确结论,预答辩通过至少10天后才能进入论文答辩申请阶段。
2.研究生根据预答辩专家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经导师同意后,方能提交论文,申请评阅和答辩。正式申请表应在答辩前40天提交。
3.申请时需提交答辩申请表、答辩审核表、成绩单、发表学术论文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论文初稿电子版和纸质版等相关材料。具体要求按照《北京林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指南》办理。
第十七条论文评阅工作
1.评阅人一般为3~5人,其中校外专家至少有3人。博士论文评阅必须是与学位论文研究相同学科或相近学科中学术造诣深、近期内有科研成就的专家教授或研究员担任,应尽量聘请博士生导师,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论文评阅人。评阅人负责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和修改意见,并明确提出是否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2.研究生必须根据评阅人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后才能进行学位论文的答辩工作。
3.论文送审中如有两篇及以上不通过者(不同意参加论文答辩),直接取消本次答辩资格。如有一篇不通过者(不同意参加论文答辩),论文修改后可增聘两名评阅人,如再次有一篇及以上不通过者(不同意参加论文答辩),则取消本次答辩资格。申请人下次提交答辩申请的时间至少在半年以后。
4.论文要在答辩前35天由答辩秘书送达评阅人。研究生不得参与论文的送审传递工作,评阅人姓名和对论文的评审意见对申请人保密;论文确定为隐名送审的研究生应在答辩前45天提交学位论文。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
1.论文答辩由研究生所在的学科负责。
2.博士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2名主评阅人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必须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担任,其中至少有两名校外专家,研究生的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如个别答辩委员因故缺席,但委员到会人数及组成符合要求,则答辩会可照常进行,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3.学科安排答辩秘书一人,答辩秘书应由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答辩秘书应在答辩前两周将学位论文送达答辩委员,同时负责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安排答辩会工作,对答辩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具体要求按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执行。
4.答辩委员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评议。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对建议缓授学位者,经答辩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
5.如博士学位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者,答辩委员会可对其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九条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参照第十一条,论文报告时间为40-60分钟)
第二十条答辩会结束后,研究生应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并需导师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由答辩秘书将学位论文及答辩材料送交研究生院,研究生同时向学校图书馆上传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其他材料按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提交。
第四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一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原则上每年1月、6月、10月份各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如特别必要可增开。
第二十二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答辩委员建议授予硕士、博士的申请人,要逐个对其思想品德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议。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分委员会一般不再进行审议,但对个别争议大的,经过复议程序后,可提交分委会审议;对个别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作出建议修改论文重新答辩或不予授学位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决议时,应充分说明理由,并在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上报的硕士学位授予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学位分委员有争议的内容。
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为不合格者,也可以作出硕士一年内、博士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或不予授学位的决议,但须对不合格的理由作出明确的说明,形成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过半数以上票数通过者,决议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博士研究生如学位论文未获通过,答辩委员会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可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缓授学位
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已达到毕业要求,但未发表论文者,可先行毕业,不列入当次学位评议审查名单。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两年内重新提交论文发表补充材料和学位申请(其中硕士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博士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于每年适当时候举行学位授予仪式,为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3位委员组成,任期四年。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承办。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包括学校校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委员、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各学院院长以及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职能处室和教学主管单位(研究生院、发展规划处、科技处、教务处、成教学院)负责人等,评定委员会委员必须是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设副主席2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含副主席)由学校确定,由主席聘任,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按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任期四年,成员由学院提名,报校长批准。分委员会由5~11人组成,其中正高职人员不少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主席由各学院院长担任。不足以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学院,可根据学科门类由一个以上学院合并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权
1.审批学位授予名单,包括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专业学位及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名单;
2.审查增列或调整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并开展相关评估工作;
3.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和核准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作出撤销不称职导师资格的决定;
4.审定学校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规章制度及其它重大事项;
5.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有关学位授予的问题,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6.审批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及指导教师名单;
7.研究和审议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争议、申诉和其他事项;
8.受学校委托,对其他相关工作提出咨询性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受其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1.审批本学院及相关学科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初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3.组织申报和初步评议增列或调整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及专业学位授权点,落实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
4.研究和制定各类相关研究生培养方案;研究和制定符合学院及相关学科特点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关事项;
5.审议相关学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有争议的问题,作出撤销不称职导师资格的建议,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建议;
6.初选学院向学校推荐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
第三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分委员会守则
1.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对学位评定委员会所作出的决议要共同承担责任,不得任意诋毁;
3.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所作决议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如研究生对学位授予存在异议,可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