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专业学位的特点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校专业学位分在职硕士专业学位和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两种类型。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达到专业学位相应要求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在职硕士专业学位
第四条课程学习、学分及培养环节
研究生应结合本人培养计划,修完相应类别(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达到总学分要求,并完成各项培养环节后方可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五条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2.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等形式。
3.学位论文的格式内容及其书写、印刷要求参照《北京林业大学关于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论文字数原则上在2万字以上。
4.总体要求
(1)论文工作应在校内外导师的共同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2)论文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量,研究生用于完成论文工作的实际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半;
(3)论文运用的理论、研究方法和技术手段正确,有一定创新或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学术水平;
(4)论文应能体现作者综合运用知识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并解决生产和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5)论文行文流畅,结构严谨,逻辑性强,应能体现作者较强的写作能力。
第六条学位论文答辩时间
申请答辩研究生的学制要求为3~5年。全年安排一次正式答辩,为10月-11月。
第七条论文答辩申请
1.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经校内外导师审阅同意后,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2.研究生在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向学院负责人提交答辩申请,学院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者的答辩资格进行审查。
3.申请时需提交成绩单、学位论文初稿电子版和纸质版等相关材料。具体要求按照《北京林业大学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指南》办理。
第八条 论文评阅工作
1.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学位论文方能进入论文评阅环节。
2.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采用隐名送审的方式评审。
3.学位论文应至少有2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评阅。评阅人负责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和修改意见,并明确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论文评阅人。
4.研究生必须根据评阅人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后才能进入学位论文的答辩环节。
5.论文送审中有1篇(含)以上不通过者,此次申请无效,需延期一年后重新办理答辩申请手续。
6.论文应在答辩前30天送交评阅人。研究生不得参与论文及评阅意见的送审传递工作。
第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
1.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由学院各专业学位点负责。
2.答辩委员会由3~5位专家组成,其中应有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导师可参加答辩会议,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如个别答辩委员因故缺席,但委员到会人数及组成符合要求,则答辩会可照常进行,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3.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答辩秘书应由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教师(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答辩秘书应在答辩前一周负责将学位论文送达答辩委员,并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做好答辩会的组织工作,对答辩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具体要求按照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执行。
4.答辩委员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评议。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方可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对建议缓授学位者,经答辩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
2.答辩秘书介绍研究生简历、课程学习成绩、学位论文送审及修改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答辩要求;
3.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不超过二十分钟;
4.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到会者提问,申请人答辩,导师不得代替研究生回答问题;
5.研究生答辩(导师不得代替研究生回答问题);
6.休会
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讨论答辩委员会决议;以不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7)复会
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十一条 答辩会结束后,研究生应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论文修改情况经导师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由答辩秘书将学位论文及答辩材料交送所在学院,其他材料按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提交。
第三章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
第十二条 课程学习、学分及培养环节
1.研究生应完成相应专业学位类型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和各项培养环节要求。
2.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选修、学分管理以及课程学习成绩考核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按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执行。
3.校外专业实践时间在学期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2.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等形式。
3.学位论文的格式内容及其书写、印刷要求参照《北京林业大学关于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论文字数原则上在2万字以上。
4.总体要求
(1)论文工作应在校内外导师的共同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2)论文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量,学制两年的研究生用于完成论文工作的实际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学制三年的研究生用于完成论文工作的实际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半;
(3)论文运用的理论、研究方法和技术手段正确,有一定创新或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学术水平;
(4)论文应能体现作者综合运用知识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并解决生产和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5)论文行文流畅,结构严谨,逻辑性强,应能体现作者较强的写作能力。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答辩时间
按规定学制完成。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答辩者,由本人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经导师、专业学位所对应学科的负责人审查同意、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五条论文答辩申请
1.研究生完成了学位论文的撰写,经校内外导师审阅同意后,方可申请论文答辩。正式申请应在答辩前45天向所在学院提出。
2.申请时需提交答辩申请表、答辩审核表、成绩单、学位论文初稿电子版和纸质版等相关材料。具体要求按照《北京林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指南》办理。
第十六条论文评阅工作
1.论文评阅一般为3~5人(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人负责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和修改意见,并明确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论文评阅人。
2.研究生必须根据评阅人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后才能进入学位论文的答辩环节。
3.论文送审中如有一篇不通过者(不同意参加论文答辩),论文修改后可增聘一名评阅人,如再次不通过者(不同意参加论文答辩),则取消本次答辩资格。如一次送审中有两篇及以上不通过者(不同意参加论文答辩),则直接取消本次答辩资格。申请人下次提交答辩申请的时间至少在半年以后。
4.论文要在答辩前30天由答辩秘书送达评阅人。研究生不得参与论文的送审传递工作,评阅人和评审意见对申请人保密;论文被确定为隐名送审的研究生应在答辩前35天提交学位论文。
第十七条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
1.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由专业学位所对应的学科负责。
2.答辩委员会由3~5位专家组成,其中应有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导师可参加答辩会议,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如个别答辩委员因故缺席,但委员到会人数及组成符合要求,则答辩会可照常进行,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3.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答辩秘书应由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教师担任。答辩秘书应在答辩前一周负责将学位论文送达答辩委员,并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做好答辩会的组织工作,对答辩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具体要求按照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执行。
4.答辩委员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评议。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方可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对建议缓授学位者,经答辩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
2.答辩秘书介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成绩、论文发表情况、学位论文送审及修改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答辩要求。
3.申请人宣读《论文独创性声明》,并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30分钟以内)。
4.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到会者提问,申请人答辩,导师不得代替研究生回答问题。
5.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人导师介绍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和科研能力等;
(2)导师回避,答辩委员会单独举行会议;
(3)主席宣读论文评阅人的综合评语;
(4)委员讨论,并通过论文评语,投票表决是否同意授予学位、同意毕业,最后形成答辩决议。
6.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7.申请人答谢,并可对决议提出质疑或提出保留意见。
8.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十九条答辩会结束后,研究生应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论文修改情况经导师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由答辩秘书将学位论文及答辩材料交送所在学院,研究生同时应向学校图书馆上传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其他材料按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提交。
第四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原则上每年1月份、6月份各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第二十一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答辩委员建议授予专业学位的申请人,要逐个对其思想品德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议。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分委员会一般不再进行审议,但对个别争议大的,经过复议程序后,可提交分委会审议;对个别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作出建议修改论文重新答辩或不予授学位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决议时,应充分说明理由,并在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上报的专业学位授予名单和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学位分委员有争议的内容。
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为不合格者,也可以作出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或不予授学位的决议,但须对不合格的理由作出明确的说明,形成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过半数以上票数通过者,决议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学校于每年适当时候举行学位授予仪式,为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如研究生对学位授予存在异议,可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如该细则内容与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相关规定冲突时,按照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上一篇: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
下一篇:北京林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