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的整体素质,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攀登科学技术高峰。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三条 新生按规定日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提交有关证明,并得到研究生院批准。
第四条新生报到后,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
第五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2、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3、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时注册,需要交纳经费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交齐费用后方可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均按旷课处理,有课者按实际课时计,无课者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并参加全部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技术技能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一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按“北京林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按“北京林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婚育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需要休养治疗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可申请休学,填写休学申请表,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等按学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持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办理复学手续。经复查合格,准许复学,其毕业年限顺延。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起复学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八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须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批准。
第十九条经批准转学的,一般应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必须具备培养研究生的条件。研究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部门审批(跨省者必须两地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3、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专业学位课成绩必须在70分以上);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4、学校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在科研论文中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者;
5、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他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6、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学习困难、业务能力差、身患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患有精神病的,由监护人填写退学申请表;因政治表现、思想品行问题不宜培养,由导师、院领导和研究生院共同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做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1、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
2、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习成绩不合格退学的,由学校负责,原则在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后同)安排、推荐就业,报北京市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
研究生退学后就业按入学前的学历安排、推荐。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受单位的,退回其来源省。
3、其它情况退学的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给予奖励与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五条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学校视其情节的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分六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宪法,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3、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4、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经查实属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5、违反学校其他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七条 其他形式的违纪参照“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八条处分报批程序。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需经导师签署意见,研究生所在院的领导签字,经研究生院讨论通过,报主管校长批准;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需经导师签署意见,研究生所在院的领导签字,研究生院签署意见后,报校务会议批准执行,并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其中有特殊情况者,报北京市教委审批。
第二十九条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适当,允许本人申辩。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5日内向学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研究生院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15天内做出复审决定。
第三十条 对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受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等各个环节的培养,成绩合格,论文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学校审批,可以提前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提前毕业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六条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必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不少于30学分,外语统考成绩不低于70分,其它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2、在读研究生期间,在学报级以上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1–2篇以上学术论文或者有创新成果;
3、中期考核优秀;
4、论文经所在学科审查达到优秀水平;
5、政治思想表现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第三十七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必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研究生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其中外语成绩不低于75分;
2、在读研究生期间,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过3篇以上学术论文或有较突出的创新成果;
3、中期考核优秀;
4、论文经所在学科审查达到优秀水平;
5、政治思想表现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符合以上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在申请春季或夏季毕业时应分别于1月10日和4月10日前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填写提前毕业申请表,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可以进行论文评审,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论文评审成绩不低于85分,方可进行答辩。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硕士生一般为二年至三年;博士生一般为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延期毕业应在毕业前3个月提出申请,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研究生因论文或个人原因延期答辩者,在延期内学校不负责医疗费用和奖学金,一般不安排住宿。申请延期毕业者填写延期毕业申请表,经送到系、院、研究生院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长比准。
第四十条研究生毕业时,学校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诸方面。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育、体育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安排或推荐就业;结业研究生由学校推荐就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书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