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符合研究生教育规律和趋势

  传统型法学硕士研究生就业面临瓶颈是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必然结果。从研究生教育历史发展经验来看,研究生教育的长期发展存在着周期性规律。在研究生教育的早期发展阶段,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巨大,研究生人才往往供不应求,研究生教育存在着量的扩张现象,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随着研究生教育发展到一定阶段,数量扩张就出现了严重的瓶颈,此时的研究生教育就必须面向社会经济需求之满足,而社会的需求,既对研究生的理论水平提出要求,更需要其具备实践能力和复合型知识结构。

  对于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教育来说,还有一个历史因素就是司法机构发展的不同时期对法学人才的需求量不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初期,公检法司建设对于高层次法学人才的需求量必然很大,为了满足这种需求,高校法学教育出现了大跃进。而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成熟,公检法司对于人才的需求逐渐进入平稳期,在公检法司内部也有人才遴选培养成长机制,从而对法学硕士研究生的需求量发生变化和逐渐减少。这种由于公检法司用人需求的发展变化所带来的法学高层次人才就业困难的现象,也可说是法学教育的一种历史规律。在日本和韩国,也出现有把法学学科教育培养定位局限在针对公检法司岗位,从而导致学生就业选择面过窄和就业难的现象。

  国外教育大国的研究生教育一般都在跨世纪之交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其中,由于日本的法学高等教育历史渊源、发展过程与我国法学教育具有较强的相似性,其所面临的瓶颈与我国目前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也较为类似,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也是借鉴日本而设立的,我国法学界对于日本的法学教育及其改革的研究也相对比较透彻,因此,日本法学高等教育的改革对我国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将研究生教育改革作为教育改革的突破口,这些政策措施引发了日本大学组织机制的变革,加快了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步伐。日本高等教育改革在法学教育领域的表现形式就是建立法科大学院,强化以就职为目的的实务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法科大学院教育与司法考试相衔接的法律》第2条第1款规定,法科大学院是“专业研究生院,以培养法律职业(法曹)应该具备的必要的学识和能力为目”。法科大学院的设置是一种较为明显地偏向于实务教育的改革,其教员设置必须保证具有实务经验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这种改革方向极为明显地体现了以实践为中心的指导思想。

  正如波斯纳所言:“法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却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学必须不断从其他学科中汲取知识来充实法律学科的发展”。随着经济生活的金融化和全球化,大量的民商事法律纠纷需要与之密切相关的经济、会计、金融等知识的支撑才能解决。法学学科学生必须具备各种法律专业知识和非法律专业知识,才能真正适应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的需求。我国有学者指出,“不能把传统的、以基础研究为方向的研究生教育作为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唯一目标,而必须根据经济发展导致的劳动力市场变化重新考虑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因此,尊重和顺应高等院校研究生教育和国家司法机关建设的长期发展规律和趋势,适时开展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新型商法研究生人才培养,符合高等教育发展的内在规律,符合法学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和现代社会人才需求,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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