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为规范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和教育部《关于开展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

  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造就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领域复合型、职业型的高级专门人才。

  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对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具有较高的人文与科学素养、扎实宽广的教育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能有效运用科学方法研究和解决教育实践中的复杂问题,创造性地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实践工作。

  二、招生对象

  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收对象是具有硕士学位、有5年以上教育及相关领域全职工作经历、具有相当成就和较强研究能力的中小学教师和各级各类学校管理人员。

  三、专业方向

  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教育领导与管理”、“学校课程与教学”、

  “学生发展与教育”三个专业方向。

  四、学习年限与培养方式

  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采用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为四年。其中,脱产在校学习和研究时间累计不少于一年。培养过程包括课程学习、中期考核、开题报告、论文写作和论文答辩等环节。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集体培养和导师指导相结合的培养方式。

  五、课程设置与教学

  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课程体系应符合教育发展对专业化管理者、专家型教师及教育家培养的总体要求,课程内容应反映教育理论研究的最新进展,课程结构应体现综合性、专业性,突出实践研究特点,课程教学应采用模块课程和学分制,应重视运用团队学习、专题研讨、现场研究、案例分析及教育调查等方法,加强自学、作业、辅导和文献阅读等环节,提高学生实际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

  根据培养目标要求,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研修的课程总量应不少于20学分。培养单位可根据培养重点确定公共课、专业必修课、

  选修课的课程内容和学分数,突出特色。所开设课程应包括以下模块:

  (一)公共课模块

  不少于4学分。旨在提高学生的人文和科学素养,扩大学科视野和知识面。

  (二)教育理论模块

  不少于6学分。旨在提高学生的教育理论素养,培养运用教育理论研究和解决教育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教育研究方法模块

  不少于4学分。旨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各种教育研究方法的能力,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和科学严谨的思想方法。

  (四)教育实务与实践研究模块

  不少于6学分。旨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教育理论和研究方法,总结和提升实践经验、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引领教育教学改革的领导力。

  六、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是课程学习阶段结束并经考核通过后,对学生是否具备

  学位论文写作能力的资格审查。学生应根据专业方向的培养要求,在理论、文献综述、实践研究三方面各完成一篇不少于8000字的研究报告。

  培养单位应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考核委员会负责中期考核。考核委员会应综合学生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研究报告和现场答辩等方面情况,对学生是否具备学位论文写作能力进行评判。

  学生未能通过中期考核者,可申请再次进行中期考核;第二次未通过中期考核或四年内未通过中期考核且无特殊理由者,将被中止学业。

  七、开题报告和学位论文

  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通过开题报告确定博士学位论文选题。论文选题应来源于教育、教学和管理实践中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的关键问题,应密切结合学生的本职工作。

  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论文应注重综合运用相关理论和科学方法分析、解决基础教育中的实践问题,注重研究成果的实践意义,注重通过实践探索创生知识。

  学位论文篇幅一般不少于8万字。

  八、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

  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实践领域的专家。

  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学分,按规定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授予教育博士专业学位,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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